配偶一方死亡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法律

不少人认为,配偶去世后,家里所有的财产都属于自己一个人。 这种情况,无非是配偶生前有明确的遗嘱。 否则,配偶去世后,自己也自然无权继承所有财产。 那么,大家跟随小编的脚步,能知道配偶一方死亡财产分割的依据吗?

一、配偶一方死亡财产分割的依据是什么?

根据我国《继承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拥有的共同所有财产,除另有约定外,如果是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财产的一半归配偶所有,其余作为继承人的遗产

由此可见,夫妻一方死亡,不应以所有夫妻财产作为其遗产,而应先认定夫妻共同财产,从中一半归幸存者所有,另一半夫妻共同财产认定为死者个人财产。

二、哪些财产是夫妻共同财产?

《婚姻法》第十七条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范围作了规定。 即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1、工资、奖金,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双方的工资、奖金收入以及各种福利性政策性收入、补贴;

2、生产、经营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

3、知识产权收益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或双方拥有的知识产权收益。

4、通过继承或者赠与获得的财产,是指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或者双方接受遗产继承和赠与获得的财产。 继承遗产的所得是指财产权的取得,而不是财产的实际占有。 即使婚姻关系终止前未被实际占有,但继承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继承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但是,本法第十八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况除外。

5、其他应当归属于共同所有的财产。

三、《继承法》根据第十条规定,“遗产按以下顺序继承:”

第一顺位: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位继承人继承,第二顺位继承人不能继承。 第一顺位继承人未继承的,由第二顺位继承人继承。

《继承法》第十二条还规定:“丧偶媳妇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公公、岳母,尽主要赡养义务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

遗产继承中,被继承人立遗嘱指定其个人财产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几人继承,或者在遗嘱中将该个人财产明确赠与国家、集体或者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应当依照其遗嘱执行。

综上所述,配偶一方的死亡财产分割其实如此规定,应界定属于夫妻共有财产的范围。 而另一半只能取得共有财产中自己应得的部分,逝者的财产可以正常按照遗产继承法中的继承顺序进行分割,故逝者的财产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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