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什么法律

德国民法典关于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1、《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有以下规定。

第二十四条“债权人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但是,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和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

第二十五条“当事人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决书、调解书巳经处理夫妻财产分割问题的,债权人仍然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对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根据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

第二十六条:“丈夫或者妻子一方死亡的,生存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2、贷款纠纷案件中债务是夫妻共同债务还是个人债务的认定,

首先,应当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为基本处理原则。 即债权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负债务主张权利的,按照夫妻共同债务处理。 此外,还需要考虑两个因素:夫妻是否达成共同举债协议,以及该债务是否用于夫妻共同生活。 这两个要素,属于基本原则的例外情况。 另一方面,有证据证明夫妻之间没有达成举债协议,或者该债务未用于夫妻共同生活的,该债务可以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十七条规定:“夫妻为共同生活或者履行抚养、扶养义务等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离婚时应当用夫妻共同财产清偿。 下列债务不能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应当用一方个人财产清偿。

)夫妻双方约定个人承担的债务。 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无抚养义务的亲朋好友所负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自行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接受方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债务。

(四)其他应当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德国相关法律制度中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在此不做介绍,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了解其他国家有关夫妻共同债务的规定没有任何意义。 但如果自己的配偶是德国国民,离婚诉讼正在德国审理,德国当地的法律制度当然与中国大陆的法律制度并不绝对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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