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实婚姻和同居关系应该如何区分认定呢? 编辑整理一下这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来清楚区分。 欢迎参观。 谢谢你。
(一)事实婚姻。
事实婚姻是指无配偶的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申请,但符合结婚实质性要求,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结婚的要求如下
未依法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缺乏形式要件。
符合婚姻的实质性条件,从而不同于非法同居关系。
具有针对性和公开性。 也就是说,必须公开地以夫妇的名义一起生活。
必须在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施之前发生。
)2) 2001年12月24日下发的《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规定,符合法定条件的: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的法律教育网原件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起诉时认定双方均符合婚姻实质要求为事实婚姻。
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实施后,1994年2月1日婚姻管理登记条例实施前,未办理婚姻登记手续以夫妻名义同居的,一方可以起诉“离婚”,认定为事实婚姻。
1994年2月1日以后,符合条件的须补办结婚证。 补办结婚证的,婚姻关系效力自双方都符合婚姻法规定的婚姻实质性要求之日起计算。
)2)非法同居关系非法同居关系,是指男女双方或一方有配偶未提出婚姻申请,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同居,或者男女双方未提出婚姻申请,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不符合事实婚姻法定条件的两性结合。
)3)事实婚姻关系与非法同居关系的效力。
构成事实婚姻时,所有结果与事实婚姻相同。
查明存在非法同居关系的,应当一律判决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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