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买房属于共同财产

也有男女打算结婚,结婚前共同出资买了房子,然后作为两人的新房。 对于这种房产,如果日后夫妻不幸离婚,双方婚前就要一起买房,这个时候应该属于谁呢? 这关系到离婚夫妇的切身利益。 接下来,请律师编辑进行专业分析。

一、谁会在婚前一起买房

根据物权法的规定,确定不动产所有权的归属,要看不动产登记簿上记载的是谁的名字。 登记簿上记载的权利人,除登记簿上记载的情况外,推定为房屋所有人。 也就是说,不管它是否是真正的所有权,首先推定为真正的所有权人。 这是基于不动产物权登记所具有的公示公信效力,基于保护交易安全、交易秩序和交易效率的需要。 婚姻法解释三也同样根据物权法的规定,即产权证上有谁的名字,房子归谁所有。 即使结婚,只要没有办理变更登记,房子的所有权也不会改变。

二、非婚分手后,房子如何分配

没有结婚登记分手后,房子应该怎么分配? 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婚前和婚后的房屋归属不变,所以婚后分配房屋和婚前分配房屋,以房屋归属不变为基础,分配的方法是相同的。

最高人民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订立房地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在银行贷款,婚后以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房产登记在首付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房产由双方协商依照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认为该房地产属于产权登记方,尚未归还的贷款属于产权登记方的个人债务。 结婚后偿还双方共同支付的金额和对应的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方对另一方予以补偿。

这里可以区分两种情况。

1、房屋产权证上只有一个人的名字。 此时,如果房产证上的人出资,就取决于结婚

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双方先协商,双方不能达成协议的,房屋所有权归不动产登记一方,尚未还清的贷款也由登记一方返还,另一方已经支付给该不动产的费用返还,房屋增值部分,由不动产登记一方补偿给另一方。 没有出资,房屋所有权仍归房屋登记方所有,房屋产权证上有两个人的名字。 此时,如果房屋登记方未出资,则房屋属于登记方所有,但返还对方已经向房屋支付的金额,并补偿增值部分。

2、房屋产权证上记载着两个人的名字。 这个时候,不能根据谁出得多,或者谁出得少来判断房子的归属。 只有双方先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拍卖、出售房屋,拍卖出售的价款按自己房屋的出资比例分配。 这时,只有没有出资、有产权证上名字的人才的收入分配理论上是零,但要根据对家庭贡献的大小,适当照顾一方生活需要的适当分配。

分析表明,只要有出资,通过法律程序,出资的资金可以要求返还,但要注意出资证据的保存。 如果没有证据,很难证明是你出资的。 特别是门票上有两个人的名字或者没有你的名字的情况下,想要回到出资和房屋增值的部分,出资的证据是关键。

婚前一起买房的,由于不存在夫妻关系,通常房产只能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婚后可以另加一个名字。 一般认为此类不动产属于夫妻共同不动产,但实际离婚时,双方均可对该不动产主张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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