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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私废物罪如何认定 怎么认定走私废物罪

法律规定,走私废物罪是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管理的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将境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入境运输的行为。 但在司法实务中,判断是否构成该罪需要特殊认定,那到底应该如何认定呢? 请和编辑一起理解以下内容。

一.如何认定走私废物罪

认定走私废弃物罪需要从以下四个方面着手分析。

(一)客体要求。 本犯罪侵害的对象是海关监管制度和国家禁止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入境的制度。 犯罪的对象是“废物”。 这里所说的废弃物不是一般废弃物,尤指固体废弃物、液态废弃物、气态废弃物。

(二)客观方面。 客观方面是违反海关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逃避海关监管,向进口国运输国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行为。

(三)主体要件。 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四)主观方面。 主观方面由明知是国外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却逃避海关监管偷渡入境的故意构成。 外骗,将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误认为普通货物、物品走私入境的,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不逃避海关监管将固体废物运入国境的,构成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

二、走私废物罪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认定走私废物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一)划清走私废物罪与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在于,前者逃避海关监管,后者不逃避海关监管。 前者受到处罚的是走私行为,后者受到处罚的是在我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固体废物的行为。 因此,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在中国境内倾倒、堆放、处置的,既构成走私废物罪,也构成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应当执行并惩治。

(二)划清走私废物罪和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的界限。 两者的区别:

1、侵害客体不同。 前者主要是海关监管制度,后者是国家环境保护制度。

2、客观方面的表现不一。 前者是逃避海关监管的行为,后者不会逃避海关监管。

3、前者为行为犯,行为人走私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即构成犯罪,后者为水果犯,要求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造成公私财产重大损失或严重危害人体健康。

4、犯罪对象不同。 前者走私废物应当理解为国家禁止进口的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而后者进口物属于国家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将这些固体废物进口作为原料使用的,应当经国务院有关部门批准。

(三)本罪是概括性而非选择性罪。 主要考虑三点:

1、罪状与罪状密切相关,应根据刑法分则条文对罪状的描述确定罪状。 但是,罪状和罪状不一样。 罪状包含在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罪状之中,是对某一犯罪的本质特征或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罪状和罪名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该罪的罪状是“逃避海关监管,从国外进口固体废物、液态废物、气态废物的,情节严重”,“走私废物罪”是该罪主要特征的高度概括。

2、选择性罪是性质相同的犯罪。 某行为触犯某一犯罪的多种不同行为方式、多种不同行为对象,但对社会的危害性基本相当,无须实行数罪并罚,故采用择罪。

3、废弃物走私罪与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条第一、二款规定的“非法处置进口固体废物罪”、“擅自进口固体废物罪”用语不一致。 主要由刑法对后两类犯罪的对象作了特别规定。

应注意的是,与走私废物的罪犯共谋,提供贷款、资金、账号、收据、证明,或以运输、保管、邮寄或其他便利的、走私废物罪的共犯进行驳斥。 在认定实际是否构成该罪时,应当考虑犯罪主体的要求,并明确对该罪在主观上应当是故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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