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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怎么申请尸检

一.医疗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如何申请尸检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八条规定,患者死亡,医务人员双方当事人不能确定死因或者对死因有异议的,应当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进行尸检。 具备尸体冻存条件的,可以延长至7日。 尸检必须经死者近亲属同意签字。

尸检应当由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格的单位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 承担尸检任务的单位和病理解剖专业技术人员有进行尸检的义务。

医疗事故纠纷双方当事人可以请法医病理学家参加尸检,也可以委派代表人观察尸检过程。 拒绝或者延期尸检,超过规定时间影响死因判定的,由拒绝或者延期的一方负责。

根据该《条例》规定,医患双方尤其是患方因各种原因拒绝尸检,最终导致患者死亡原因无法认定,致使医疗认定委员会无法认定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由拒绝或延期方承担责任。 也就是说,在这种情况下,患者家属有可能因不尸检而败诉。

《医疗事故争议中尸检机构及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认定办法》第四条规定:“下列机构可以作为承担尸检任务的机构提出申请: 一、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科医疗机构。 二具有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或法医学研究室的医学院校,或者具有医学专业独立病理解剖能力的病理学或法医学研究室的高等普通学校。 ’很多人错误地认为这些机构的尸体检验报告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尸检机构只认定患者死亡原因,并未就医疗机构是否对患者死亡负责发表任何意见。 也就是说,尸检报告是患者死亡原因的客观反映,而不是死因的原因。 因此,尸检报告是进行医疗事故鉴定的证据,而不是医疗事故鉴定的结论。

有的患者家属因患者死亡行为过激,认为医疗机构收治人,如果不赔偿,不埋葬患者会给医疗机构带来压力。 其实这种做法不仅无益于事故的处理,也违反了法律。 根据《卫生部、公安部磁于维护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的通告》的规定,“医疗机构是抢救生命致伤、保障人民生命健康的重要社会公共场所。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以任何理由、手段扰乱医疗机构正常诊疗秩序,侵害就诊者合法权益,危害医务人员人身安全,损害医疗机构财产; 患者在医疗机构死亡后,其尸体应当按规定及时处理。 传染病患者的尸体必须立即转移到太平间。

未经医疗机构许可,严禁将遗体停放在太平间以外的医疗机构内其他地方。 遗属对患者死亡原因有异议的,可以在患者死亡后48小时内要求尸检。

患者家属和单位将死亡原因明确的患者尸体移至社会法定停尸房或者火化。 医疗机构和有关部门对这种情况并不无能为力,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患者在医疗机构内死亡的,尸体应当及时移至太平间。

死者尸体的保管时间一般不得超过两周。 逾期不处理的尸体,经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报同级公安部门备案后,由医疗机构按照规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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