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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法的时效相关规定是怎样的呢

行政诉讼法是我国当今社会存在的基本法规。 在此之前,行政诉讼法经过多次修改和重新制定,行政诉讼法对行政机关将起到一定的监督作用。 在日常生活中,如果我们因为一些不合法的行政行为而损害了自己的权益,就需要依据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需要明确行政诉讼法的实效。 现请律师主编整理一下行政诉讼法的时效相关规定,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时效一般分为两部分

(一)、一般诉讼时效

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不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二)、特殊诉讼时效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因不属于公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延误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提起诉讼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内。 自房地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自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二、行政诉讼时效有以下规定

(一)、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复议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决定。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申请人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复议机关逾期不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特殊情况拖延法定期限的,可以在障碍消除后十日内申请延长期限,由人民法院决定。

(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行政机关申请履行法定职责,行政机关自接到申请之日起60日内不履行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对行政机关履行职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紧急情况下,要求行政机关履行保护其人身权、财产权的法定职责,行政机关不履行的,起诉期限不受前款规定的限制。

(五)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自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 但是,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复议决定不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法定起诉期限的,适用前款规定。

(六)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 自房地产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自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因不属于公诉人自身的原因超过起诉期限的,被延迟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限内。 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无法提起诉讼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不计入起诉期内。

从上述表现可以看出,一般行政诉讼法时效不超过2年,特殊情况也需要按照相应标准执行。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行政诉讼法的实效具有一定的强制性。 也就是说,不存在时效的延长、缩短、放弃等,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 更多知识,请咨询律师资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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