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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法 2009

行政管理是我国生产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这需要国家机器的维护,首当其冲的是法律的支撑。 行政处罚法2009是在1996年初版的基础上修订产生的,作为我国重要的法律法规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跟着律师主编查一下行政处罚法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有效实施行政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适用本法。

第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本法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并由行政机关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实施。

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第四条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应当公布; 未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第五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

第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给予的行政处罚,有陈述权、答辩权; 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因行政机关违法给予行政处罚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提出赔偿要求。

第七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法受到行政处罚,其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第二章行政处罚的种类和设定

第八条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产;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暂停或者吊销许可证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九条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

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通过法律设定。

第十条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幅度范围内规定。

第十一条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已经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范围内作出规定。

第十二条国务院、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前款规定的国务院部、委员会制定的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处以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的限额由国务院规定。

国务院可以授权有行政处罚权的直属机构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规定行政处罚。

第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民政府以及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则,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内具体规定。

尚未制定法律、法规的,前款规定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可以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设定警告或者处以一定数量罚款的行政处罚。 罚款限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四条除本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三条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行政处罚。

第三章行政处罚的实施机关

第十五条行政处罚由享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十六条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由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是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第十七条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八条行政机关可以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在其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本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行政机关不得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委托行政机关应当监督对受委托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并对其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的组织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不得委托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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