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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污染责任分配中的侵权责任如何划分依据

在环境污染日新月异的今天,水污染、空气污染、噪声污染等已成为民生关注的焦点之一。 因此,许多环境污染事件也相继发生。 今天,小编梳理了环境污染责任分配中的侵权问题

一.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归责原则

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实践中,排污单位为了逃避责任往往提出很多免责理由。 最常见的理由是“没有过错”、“没有超过标准”。 其实,这两个理由违反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定条件,与法律规定不一致,因此不能成立。

环境污染侵权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 根据《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和原国家环保局前述《关于确定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责任问题的复函》,污染单位是否无过错完全不属于环境法律关于污染单位是否应当承担污染赔偿责任的三个法定构成要件。 换言之,根据环境法律的规定,无论排污单位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七条特别规定:“行为人损害他人民事权益,法律规定无论行为人有无过错,都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的,依照其规定。 》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排污单位,必须有错就错,无过就错。

二.环境污染侵权举证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四条规定:“下列侵权诉讼,依照下列规定承担举证责任: (三)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诉讼,加害人对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负有举证责任。”

《环保法》第四十一条二款: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且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不能避免环境污染损害发生的,免除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六十六条:环境污染发生争议的,污染者应当承担法律规定的责任或者减轻责任的情形与其行为和损害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的举证责任。 第三章不承担责任、减轻责任的情形第二十六条被害人的过错、第二十七条被害人的故意行为。

环境污染责任的分配可能发生在我们每个人身上,常见的是水污染和食品污染,它们可以通过多种渠道和媒体传播。 如果这些事情发生在我们自己身上,也不能害怕和回避,反而要用法律中的侵权责任来保护我们自己,保护我们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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