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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枪的严重情节有哪些情形

一.非法持枪的严重情节是什么

)1)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2支以上的;

)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或者以减少燃气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五支以上的。

)3)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弹100枚以上、气枪铅弹5000枚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弹1000枚以上的;

)4)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的;

)5)符合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最低数量标准,并有造成严重后果等其他恶劣情节的。

二.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

1、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公共安全和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 国家禁止任何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1996年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是违法犯罪行为。 枪支弹药一旦失控,有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一些犯罪分子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 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 本罪的犯罪对象为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2、客观要求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 私藏是指持有、隐匿枪支、弹药的违法性。 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有证件但依法将枪支、弹药带出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 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捐赠的、捡到的、或者自己合法携带的、以后未交付的,只要未经合法批准擅自持有、藏匿,就属于本罪要求的枪支、弹药的隐匿行为。 但是,非法持有、隐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劫的,在非法制造、贩运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劫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另行规定隐匿枪支、弹药罪。 拒绝引渡包括被发现藏有枪支和弹药,限制引渡仍抗拒引渡; 包括私藏者虽然没有注意到,但知道应该引渡,不引渡。 本罪是选择性罪,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构成犯罪。

3、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 也就是说,年满16周岁且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单位也可以成为本罪的主体。

4、主观要求

本罪主观上是故意表现,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故意隐瞒。 如果不知道自己的收藏中有枪支和弹药,没有交出,不构成犯罪。

枪支在我国受到严格管理,不是每个人都能持有枪支。 在没有持枪资格的情况下持有枪支的,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情节严重的,也有可能被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 根据《刑法》的规定,犯本罪的一般是判处管制、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其中情节严重的,判处有期徒刑3-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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