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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强制措施有哪些种类和类型

刑事强制措施是指国家为了保障侦查、起诉、审判活动的顺利进行,授权刑事司法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一定程度的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 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也就是具体有哪些强制措施,以下小编将介绍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

(一)羁押

羁押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对未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案件中强制讯问的强制措施。 拘传是法定的五种刑事强制措施中最轻微的一种。 羁押的目的是强制到案,及时查明案情,因此羁押没有效力,在询问后,应当立即释放被破坏人。 在刑事诉讼中采用羁押,通过强制措施方法既可以保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时到案、接受讯问、参加诉讼活动,又可以根据案件情况,为了侦查、起诉、审判的需要,及时收集证据

传唤、羁押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2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羁押的形式拘留犯罪嫌疑人。

(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取保候审是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未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审判,责令其提交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出具保证书,保证其流传各处的强制措施。 保留审判的本质意义是不受约束,诉讼活动必须正常进行。 在不拘留犯罪嫌疑人的前提下,被告人的诉讼权利是可以实现的,被告人有相对人身自由的,可以收集证据,学习法律聘请律师辩护人,被告人的人格尊严和诉讼平等有保障,实现自己的诉讼权利时,可以向司法机关调查案件事实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适用拘役或者独立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产生社会危险性的。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决定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应当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缴纳保证金。

如果嫌疑人被逮捕,受雇律师可以为此申请候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应当在对犯罪嫌疑人宣告后,交公安机关执行。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人保证形式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文件、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保证人基本情况的资料提交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同级公安机关。 对犯罪嫌疑人采取保证金担保形式的,人民检察院确认保证金已交由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应当将法律文书、案件经过、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有关资料和银行出具的收款证明提交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收到有关法律文书和材料后,应当立即交犯罪嫌疑人住所地县级公安机关执行。 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24小时内确认被拘留者、保证人的身份及相关材料,报告县级公安机关负责人后,通知犯罪嫌疑人住所地派出所执行。

执行取保候审的派出所应当指定专人负责对被审查人进行监督考察,并将取保候审的执行情况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并通知决定取保候审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暂缓公审的案件,在执行期间,被羁押人有正当理由离开居住的市、县的,负责执行的派出所应当立即报告所属县级公安机关,经该县级公安机关决定暂缓执行的人民检察院同意后批准。

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以保证人形式进行审讯的,保证人在审讯期间不愿继续担保或者丧失保证条件的,人民检察院在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丧失保证条件后三日内,对犯罪嫌疑人

公安机关在执行期间收到保证人不愿继续担保的申请或者发现失去保证条件的,应当在三日内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决定保留公审的案件,违反公审保留人、保证人应当遵守的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决定没收保证金、对保证人罚款,并在执行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接到通知后五日内,根据不同情况,责令犯罪嫌疑人悔过、补缴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逮捕。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案件,应当在取保候审期满十五日前,由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通知作出决定的人民检察院。 人民检察院应当在取保候审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取保候审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人民检察院对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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