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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上诉辩护词怎么写范文

我们知道在我国很多案件都是通过法院的处理和判决来解决的,但在我国,如果犯了刑事案件,大部分都是在判决后再进行上述。 那么,刑事上诉辩护词是怎么写的? 请阅读以下文章以了解更多。

刑事起诉案件辩护词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华勋律师事务所谭志平律师受本案上诉人张峰委托,担任故意伤害罪上诉案件辩护人。 现根据本案事实和法律,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二审法院依法采纳。

一、纵观本案的犯罪过程,上诉人张峰与其他参与犯罪的同案人之间,就他们在其中所起的作用、行为性质以及对死亡结果的直接因果关系,存在明显的主从犯之分。 一审判决认定,本案上诉人张峰与该案人没有明显的主仆之分,属于认定事实错误。

在本案中,从故意伤害被害人的行为、犯罪意图和策划、加害行为的指示和组织以及所有同案人之间的从属关系分析,同案人唐桑都是起组织领导和指示操作作用的核心人物,无疑被认定为本案主犯(或主犯之一) 在本案中,一切后果都是唐桑的行为造成的。 吵架行为的发起和策划是唐先生做的,唐先生也是该事件方所有参与者的召集人和组织者。 同时,作案凶器也是唐某送来的,最后在唐某“威胁要杀被害人”的直接命令下,其他该案人才持刀将被害人杀害。 因此,本案有明显的主从犯之分。 从张峰的供述、唐桑的供述、证人的证言以及其他所有证据材料的分析中,这些事实也是确凿无疑的。

二、本案上诉人张峰应被认定为从犯,一审判决未被认定为从犯是完全错误的。

1、本案发生前期时间,上诉人张峰不在现场。 整个事件策划和组织,张峰都没有参加。 张峰在争执中,被事件相关人员唐先生打电话邀请。 所以,张峰没有参与策划、策划、组织案件,是指使他人的从犯。

2、上诉人张峰来到现场后,是一个消极的被动参与者,没有任何积极行为。 即使刀曾经经过那只手,也是由该事件人唐桑交给他,之后很快就被别人从那只手里拿走了。 因此,张峰到现场后,与对方无怨无悔,不明不白,只是义愤填膺地来应援召集人,倾听他人的安排,在其中起着辅助作用。

3、上诉人张峰没有任何现场直接打人行为。 本案中,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上诉人张峰实施了持刀砍人行为。 相反,受害者的死亡是他人用匕首刺伤死亡,有比较充分的证据证明该事件人的“铁山”是拿着匕首的直接犯人。 根据法医鉴定结论,结合口供资料和证人证言分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是他人用匕首刺伤造成的。 上诉人张峰没有在现场碰过匕首,所以张峰并没有伤人。 根据唐桑的供述和张峰的供述及其他证言,铁山是匕首的所有者,“铁山”自己承认有可能被刺伤受害者后死亡。 因此,上诉人张峰只是参与犯罪,并不直接伤人。 上诉人张峰应该被认定为从犯。

4、从张峰参与犯罪的动机和原因分析,张峰与对方并不相识,也没有什么过节,参与犯罪,只是因为同案人唐桑是其上级(保安队长),对唐桑的服从心理所致。 张峰犯罪时还是未成年人,刚步入社会,心智还不成熟,法律意识淡薄,分辨是非能力不足,对上司唯命是从。 所以,张峰参与犯罪只是受人指使,是从犯。

三、被害人对本案的发生和矛盾的激化负有明显责任,如果不是对方有死亡结果的发生,这应该是双方聚众斗殴事件。 受害者在本案中有过失。 据此,应作为减轻对上诉人张峰处罚的情节之一。

四、一审法院对上诉人张峰量畸形较重的,请求二审法院将刑期改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诉人张峰系案发时未满18周的未成年人,在本案中仅起辅助作用,应被认定为从犯。 此后,上诉人张峰认罪态度良好,后悔莫及。 根据《刑法》的第二十七条等法条的规定,对上诉人张峰从轻、减轻处罚。 本案中,一审法院未全面考虑以上事实,对上诉人张峰量刑失真。 因此,应当对上诉人张峰给予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处理。

综合上述理由,辩护人认为上诉人张峰在本案中被认定为从犯,应据此减刑。 请二审法院依法改判。

辩护人:谭志平

2011年3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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