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疑罪从无的辩护词

因为没有嫌疑,所以很多人不理解这个词的意思。 这意味着在刑事诉讼中,法院对犯罪嫌疑人证据不足,不宜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如果从无辩护开始进行嫌疑,该嫌疑从无辩护开始怎么写呢? 接下来找律师编辑,推荐辩护词范文。 请看以下内容。

涉嫌的罪名是无可辩解的

审判长、议院、检察院:

四川xxx师事务所受被告人杜**亲属的委托,经杜**本人同意,任命王耀律师为被告人杜**的一审辩护人。 接受委托后,我们会见了被告人,详细查阅了案卷,今天依法出庭参加了审判调查。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供议院参考。

第一、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我国刑事诉讼法要求,案件必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确凿。 事实清楚是指构成犯罪的各种事实情节必须清楚、真实。 这是必然要求的:

1、基于定案的单一证据必须经核实属实;

2、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并具有相当的证明力。 证据充分、确凿是指案件证明对象都有相应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这是必然要求的:

1、所有证明对象均依法收集了相应证据;

2、证明对象均有相应证据证明,且能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实水平。

如果仔细调查文件的话,就会发现这件事的疑点很多,实际上很难确定事件。

疑点之一是犯罪主体不明。

起诉书被告人诉2010年7月18日凌晨,与他人共同盗窃阆中市东风路保宁醋小区门面16号盗窃***车1辆。 截至目前,尚无法了解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的同伙“他人”。 这个“他人”具体是谁? 作为这个“他人”和被告人共同犯罪,这个“他人”和被告人有分工吗? 杜**在这件事的过程中起到的作用怎么样? 这都没有相应的证据。 所以,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主体尚不清楚。

疑点之二,被告人杜***没有犯罪时间。

被害人刘**发现自己车辆被盗时间为2010年7月18日凌晨2点左右,相关证据显示被告人当时没有犯罪的作案时间。 被告杜**的数次笔录显示,其本人于2010年7月17日晚8时至7月18日上午12时在南充市内各地活动。 公诉人提供了被告人2010年7月17日晚上的手机漫游通话记录,该证据显示有南部县、苍溪县、广安市的通话记录,辩护人认为广安和中也属于不同方向的地理位置,被告人为什么会在同一时间出现在两个不同方向的地方从南充城区到中城区,被告人是怎么来到中城区的? 公诉机关指控的证据在时间上并不能证明被告人可能犯罪。 因此,被告人没有相应的作案时间。

疑点之三,被盗车辆疑点。

一、被害人刘**在侦查机关两次陈述被盗车辆编号不符,中市东城派出所陈述被盗车辆为川A**177,南部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笔录为川A**22。 2010年7月18日笔录第2页第16行被害人向侦察机描述的是“我被盗车辆系水晶银色东风牌货车”;2010年7月18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银白色货车被盗”; 被害人在两次侦查机关的陈述不一致,公安机关两次记载的被盗车辆也不一致。

二、白****于2010年8月10日笔录第2页第3段第6行“当时杜***开的是长安型面包车”第3页第2段写道:“车本身是银灰色,没有牌照。”

三.袁某***2010年9月13日笔录第2页第1段第1行“这辆货车是银灰色,没有牌照”。

以上被害人及相关证人对涉案车辆的表述均不一致,未达到刑法规定的被侵权物品的具体性和明确性要求。

疑点之四,对被盗车辆的价格有异议。

第一、被害人刘**于2010年7月18日《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称,该车购车款27720元,现值20000多元。 具体这辆车的实际购买价格是多少? 受害者没有提交书面收据,其鉴定价格明显过高。

其次,本案涉及的主要书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出现以下严重瑕疵,真实性存疑。

1、在价格核定方面,缺乏价格核定的依据。 众所周知,证据必须具备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鉴定结论《涉案物品价格鉴证结论书》也必须严密完美。 但该《涉案物品价格鉴定结论书》对涉案车辆的购置费发票、购车时间、购车地点、购车时市场价格、事发时市场价格均无调查说明,对第三方没有询价记录和说明,仅根据报警方提供的涉案车辆规格、型号得出价格结论。 涉案车辆的价格核定过于简单,明显缺乏客观性和真实性,不能成为法院认定盗窃案件金额的有效证据。

2、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认证鉴(2010 ) 27号结论中,涉案汽车(发动机编号) 100**292 )价格的鉴定基准日为2010年8月3日,评估结果)该涉案物品金额为269027.00 根据《起诉书》的指控,只有这种**偷车行为被指控,并不是有其他涉案物品。 笔者认为,鉴定机构的委托只能对涉案的具体犯罪物品进行鉴定,而不能对该物品进行鉴定,上述无论是鉴定委托机构,还是受委托的鉴定中心,均违反侦查程序,违反一般常识

3、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认证鉴(2010 ) 27号结论书中,对错估涉案汽车(发动机号) 100**292 )价格没有明细书,未注明委托方应提供的相关资料。 辩护人认为,从鉴定无根据中得出的鉴定结论,完全是徒劳无功的结果,是无根之木。

4、根据南部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南价认证鉴(2010 ) 27号结论书,第十二款中,评估机构法人未签名和盖章。 根据相关规定,侦查机关对被盗物品价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应当提请主管部门或者有关专家审查。 受委托对被盗物品负有定价责任的单位,应当在定价后作出鉴定结论,加盖定价部门印章,并由定价人或者评估人签名或者盖章。

5、该鉴定书用作证据,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121条的规定在侦查阶段告知被告人,但至今未告知,侵犯了被告人依法享有的在侦查阶段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属违法

发现该价格认证中心对涉案车辆价格的错估缺乏客观性、真实性、严密性,质疑该错估结论的合法性。 因此,该鉴定结论应是无效鉴定,不能作为确定方案的依据。

第三,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证据不足的,应当适用无罪原则。

我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明确要求认定犯罪必须有证据,但本案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盗窃罪的证据存在明显的疑点和矛盾,不足以认定被告人杜**构成盗窃罪。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宣告证据不足,罪名不成立,宣告无罪。 ”根据这一原则,本案证据不足,疑点甚多,应当适用“疑罪从无”原则。

综上所述,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明显不明,证据明显不足,远远达不到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案件法定证明标准。 希望法庭综合考虑辩护律师的意见,按照“无可置疑”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判决。

以上是关于疑义的无辩护词的范文。 对于疑义的无中生有的辩护,小编表示,律师必须提出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关键点,才能提高法院撤销起诉的可能性。 疑义无根据原则是刑法基于保障人权的目的而设置的,刑法不仅惩治犯罪,更重要的是保护法益。 上述内容请律师编辑进行了整理。 希望能帮上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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