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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答辩状

交通事故是刑事案件,责任人除被追究刑事责任外,还应当额外承担赔偿。 法院在审判阶段,组织辩论双方当事人展开讨论。 作为被告的律师,对于原告提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应当准备答辩状。 那么,刑事民事诉讼答辩书怎么写? 以下,让我们通过正文来具体理解吧。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

答辩人:某市某汽车服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地址: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市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原告人)男,汉族,某市某区居住,为死者父亲。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刑事附带民事诉状》,答辩人于2011年5月5日收到,目前正在依法提出答辩。

一、答辩人不同意原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追加(不超过北京某服务有限公司)为本案被告人,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1、肇事车辆发生事故,车辆实际使用者为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被答辩人儿子死亡的侵权责任应当由某公司承担,被答辩人被答辩人诉为诉讼主体错误。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损害由第三人造成,第三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四十九条规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况,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的,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赔偿。 不足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

2010年5月12日,答辩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期限为2010年5月12日至2011年5月11日的《汽车长期租赁合同》,“出租方同意将所有车牌号的京金杯白公交出租给租赁方,在上述租赁期限内,租赁方同意将该车出租出租人保证出租人司机每周休假五天,休假两天; 司机不得在疲劳状态下驾驶(连续驾驶不少于4小时); 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自行驾驶车辆。 承租人驾驶车辆造成的全部损失及相关法律责任由承租人承担。 ”合同签订后,答辩人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司机,将车辆交付某公司使用。 本案车辆发生事故时,受某公司指派在道路上行驶,某公司为发生事故时的实际使用人。 根据法律规定,某公司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被答辩人不起诉某公司,要求答辩人承担责任是诉讼主体的错误。 因此,请求法院依法追加某公司为被告人。

2、因答辩人与某公司签订合同约定,本案中被答辩人儿子死亡的责任也应由某公司承担。

2011年2月21日13时,京某号金杯车在某高速公路某路段114.6公里处发生交通事故,根据时间可以确定某公司使用车辆的范围不在与答辩人签订合同的时间内,某公司超汽车租赁范围用车的行为构成违约,由此造成的损失

被答辩人子女乘坐某公司承租的车辆,超越租赁范围使用车辆发生的交通事故,履行职务行为,其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应当由某公司承担。

3、答辩人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过错,不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答辩人车辆出租给某公司时,车况良好,设备齐全,性能正常,在免费提供常规维护和某市内租赁车辆抛锚维修的车辆维修过程中答辩人免费提供替代车。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田某驾驶汽车连接手机不保证安全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王某驾驶汽车在道路上行驶经过检测后下方防护装置不合格的汽车的违法行为是事故发生的次要原因。” 因此,答辩人对事故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车辆出租的,只有汽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答辩人才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答辩人没有任何过错,因此,依法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4、其他机动车在本案事故中违法在高速公路上行使,是造成事故的重要原因,应当加重其赔偿责任。

冀某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不得进入高速公路行驶的机动车,在其上高速行驶是违法的,是此次事故的重要原因。 冀某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不具备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资质,增加了高速公路的安全隐患,造成了此次事故,因此应当加大赔偿责任。

二、原告儿子死亡后,答辩人曾垫付丧葬费等各项费用3万余元,答辩人要求本案责任承担人返还答辩人垫付的各项费用。

综上,答辩人认为,根据法律规定,答辩人与某公司租赁合同的规定,本案中被答辩人儿子死亡的责任应当由某公司和冀某号聚宝牌低速普通货车方面承担。 答辩人在本案交通事故发生后,协助被答辩人垫付费用,积极协助处理相应的后事,已经超越法律规定,尽到一切应尽的义务。 被答辩人诉要求答辩人承担全部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院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对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无所不能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综上所述,法院审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被告作为当事人享有抗辩和证据的权利,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答辩状中,代理律师应当载明辩护理由、事实和依据,对附带民事赔偿有自己的看法。 被告为了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必须委托有实力的律师代理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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