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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拒绝为当事人辩护的情形有哪些情况

一、律师拒绝为当事人辩护的情况是什么?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律师受委托后,发现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有关案件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律师拒绝辩护权是指律师在特定条件下,有权拒绝担任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或者诉讼案件和其他法律事务的代理人。

《律师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从事违法活动的,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有关案件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该规定体现了律师的独立性,也是对律师业务活动的有力保障。 律师依法办事,并不完全按照当事人的意愿行事。 《律师法》第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律师执业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因此,《律师法》规定了在特殊条件下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代理。 这是为了确保律师忠于事实和法律。

二、《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相关规定:

1、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中担任双方当事人的代理人,不得代理与本人及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2、律师接受业务的,应当告知委托人办理该委托事项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不得以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对委托人不当承诺办理结果。 律师接受委托后,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但是,委托事项违法,委托人利用律师提供的服务进行违法活动,或者委托人故意隐瞒与案件有关的重要事实的,律师有权拒绝辩护或者代理。

3、承办律师应当引导委托人通过合法途径、手段主张权利、解决纠纷,不得煽动、教唆委托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纠纷。 律师不得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牟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不得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不得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权益。

4、律师代理参加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活动,应当遵守法庭、仲裁庭纪律和行政处理规则,不得有妨碍、阻碍诉讼、仲裁或行政处理活动正常进行的行为。

5、律师应当尊重同业,公平竞争,不得以其他律师事务所、诽谤律师、支付介绍费等不正当手段承办业务。

6、律师应当保守执业活动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律师应当对执行活动中知悉的委托人和其他人不愿泄露的情况和信息予以保密。 但是,委托人或者其他人准备或者实施的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其他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犯罪事实和信息除外。

7、律师承办业务,应当按照规定由律师事务所向委托人统一收取律师费和有关事务费,不得擅自收费,不得接受委托人财物或者其他利益。

8、律师应当妥善使用和保管律师执业证书,不得变造、抵押、出租、出借。

综合以上情况,当事人可以请律师为自己辩护,但当事人所说与案件有较大出入的,律师可以不代理此案。 因此,作为当事人聘请律师应当清楚说明案件的全部经过,保证其合理合法,才能得到律师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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