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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留卖婬罪从轻辩护词

一、容留介绍卖淫罪辩护词的结构是什么?

关于_ _ _ _ _ _ _ (姓名)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案件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我

在此之前,我研究了_______人民检察院对本案的起诉书,查阅了档案,会见了犯罪嫌疑人,走访了相关证人,走访了现场,取得了充分的事实资料和证据。

我认为起诉书对认定事实有重大分歧(或者事实不清、定性不当等)。 理由如下。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综上所述

我是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_。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_ _ _条第____项的规定,要求检察机关对本案犯罪嫌疑人的

不起诉(或者请求法庭对被告人宣告无罪、免除处罚、从轻、减轻处罚)。

辩护人: _________

年月日

二、如何诱惑、容留、介绍卖淫罪?

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六十一条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人员,利用本单位的条件,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依照本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三百五十九条的规定定罪。 前款所列单位的主要负责人犯前款罪的,从重处罚。

三.构成要件

(一)客体要求

本罪侵害的对象是社会治安管理秩序。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罪促使卖淫嫖娼活动泛滥,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他人”,这里的“他人”主要是指女性,但也包括男性。 “他人”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多人。 介绍对象的数量和介绍次数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二)客观要求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引诱、留置他人、介绍卖淫的行为。

引诱,是指行为人利用金钱、物质利益或者非物质利益为诱饵,或者采取其他手段,引诱、引诱、说服、唆使、引诱他人从事卖淫活动。 行为人的引诱行为,以语言、文字、行为、图画或者其他方式实施,与本罪成立无关,引诱人承诺的内容有无实现,无论由谁实现,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容留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的行为。 这里所称提供场所,是指行为人专门从事他人卖淫的场所或者其他指定的场所。 例如,人的长期居住地、临时租用的房屋、或以欺诈手段租用的亲朋好友居住地、其他地点或地点。 需要特别注意的是,这里的场所不仅是房子,其他汽车和船舶等交通工具也可以作为提供的场所。 此处的其他便利提供,是指行为人为他人卖淫提供必要的物品、用具及其他一些条件,如为他人卖淫提供岗哨等。 行为人的停留行为是自主实施,还是应卖淫者或者嫖客的请求实施,不影响本罪的成立。 不询问停留时间的长短、有无利益。

介绍是指妓女与妓女之间通过牵线、交流等方式实现他人卖淫活动的行为,俗称“拉皮条”。 在实践中,介绍的方式多表现为将卖淫者介绍给嫖客、将嫖客引至卖淫者家中当面介绍等双向介绍,但也不排斥单纯为卖淫者提供信息、帮助卖淫者主动拉客的单向介绍。

(三)主体要求

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实施引诱、容留、他人卖淫行为的,可以构成本罪。

(四)主观要件

本罪故意表现在主观方面。 即行为人知道自己有引诱、容留、介绍他人的卖淫行为,且知道该行为会造成危害社会的后果,并希望或追求其后果的发生。

辩护词的结构与刑事案件罪名完全无关,且逐案收容介绍卖淫罪的实际情况并非法律制度预设的,即使逐案收容介绍卖淫罪,两位不同律师对本案的辩护意见可能存在分歧。 但是,对犯罪嫌疑人辩护权进行法律保护并不能通过辩护词免除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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