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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的辩护词

一、辩护词故意杀人案的写法是什么?

(一)标题。 可以写“关于(人)事件的辩护词”。

(二)前言

说明辩护律师的合法地位。 此外,还请简要说明辩护律师事先做了哪些工作。 例如,查阅案卷、了解案情、与在押被告见面和通信等(往往仅限于律师) 前言:可以概括说明辩护人对该案的基本思路。 公诉人指控被告的犯罪事实不成立或者被认为有罪判决不恰当的情况等。

(三)辩护理由

这是“辩护词”的主体部分,在事实上、法律上根据被告的自白态度提出辩护理由。 具体来说,可以从分析检察机关提出的被告犯罪事实是否成立等方面提出辩护理由,或者对依法定罪量刑提出意见,对起诉书中提出的罪名发表意见的坦白态度主要是依据党的“坦白从宽,抗拒从严”的政策

(四)结尾。 总结辩护理由,提出被告判决的相关建议。

(五)载明辩护人的姓名,注明具体日期。

二.故意杀人罪量刑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1、情节严重的罪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的,情节严重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例如:

)出于对财物、奸淫、正义行为的报复、罪证的销毁、嫁祸于人、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等卑鄙动机而杀人。

)2)用烈火焚烧、长时间冰冻饥饿、断肢等极端残酷的手段杀人。

)杀害特定对象,如朝夕相处的亲人、知名政治家、军事家、知名人士等,给社会带来强烈震动、不良影响的杀人

)4)多人死亡,导致受害者家属精神异常等严重后果的杀人等。

2、情节较轻的罪犯故意杀人

故意杀人,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司法实践,主要是:

(一)防卫不当故意杀人

)2)义愤填膺,即被害人无恶不作,行为达到无法容忍的程度被擅自处决的,一般父母对不义之子实施此类行为。

)激情杀人,即原无杀人故意,但对被害人的刺激、挑衅致使其丧失理智、失控杀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是受害者的重大错误导致行为者的感情必须强烈波动。 其二,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强烈刺激,暂时失去理性,丧失或削弱了自己的识别能力和自我控制能力; 其三,必须以激愤的精神状态当场实施。

)委托杀人,即根据受害者的要求、自愿帮助自杀

)5)帮助他人自杀的杀人

(6)生母溺死,即出于不能抚养、在意长相等不良主观动机杀害亲生儿子。 但如果是因为重男轻女的思想,发现生的是女儿而溺死的,如果其主观动机极其卑鄙,故意杀人罪情节较轻的情况是无法反驳的。 )

故意杀人案件可以说是刑事犯罪活动中最恶劣的一种,但由于部分嫌疑人杀害的对象也可能是陌生人,故意杀人案件中往往存在这些嫌疑人的情绪偏差。 但辩护律师也一定要在知道故意杀人案的前因后果后再写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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