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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赔偿法丧失劳动力怎么赔偿标准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造成公民身体或者财产损害的,应当给予一定的赔偿,但这笔赔偿由国家负担。 国家为此专门制定了国家赔偿法规定了赔偿范围和标准。 国家赔偿法规定如果失去劳动力怎么办赔偿? 让我查一下。

一、国家赔偿法规定丧失劳动力如何赔偿?

《国家赔偿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和伤残赔偿金。 残疾赔偿金取决于劳动能力丧失的程度。 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限额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全部丧失劳动能力是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丧失一切劳动能力的,对其供养的无劳动能力人,还应当支付生活费。 ”根据该规定,造成全部或部分劳动能力丧失的赔偿范围如下。

1、医疗费用赔偿

医疗费用的赔偿,应当参照人身伤害赔偿的标准计算。

2、残疾赔偿金

伤残赔偿金的计算方法如下

第一,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最高赔偿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倍。

第二,在丧失全部劳动能力的情况下,伤残赔偿金为国家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0倍。

对间接受害者支付生活费的标准,参照当地民政部门有关生活救济的规定办理。 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受害者支付到18岁的其他没有劳动力的人,生活费支付到死亡时。

二. 《国家赔偿法》全文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侵犯本法规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情形,造成损害的,被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

本法规定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依照本法及时履行赔偿义务。

第二章行政赔偿

第一节赔偿范围

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采取非法拘留或者违法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

(二)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式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

(三)以暴力、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暴力、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四)使用非法武器、警备装置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

(一)违法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的。

(二)违法对财产采取扣押、扣押、冻结等行政强制措施的;

(三)违法征收、征用财产的;

(四)造成财产损害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

(一)与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二)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身行为造成损害的;

(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

第六条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公民死亡,其继承人和其他有扶养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接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第七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行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行使行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共同行使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赔偿义务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授权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被授权的组织为赔偿义务机关。

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行使受委托的行政权力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赔偿义务机关被撤销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没有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的,以撤销该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第八条复议机关复议的,最先造成侵权行为的行政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 但是复议机关复议决定损害加重的,复议机关对加重的部分履行赔偿义务。

第三节赔偿程序

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

赔偿请求人请求赔偿的,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

第十条赔偿请求人可以向共同赔偿义务机关的任何一个赔偿义务机关请求赔偿,该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先赔偿。

第十一条请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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