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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起诉男方不到庭怎么办

在现实中,女方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法院受理案件,应当按照程序规定,尽快将起诉书副本和传票送达男方,也就是被告方。 开庭时一般要求双方当事人出席,但实际上经常起诉离婚男子不来法院。 我该怎么办? 请一起理解以下内容。

一.起诉离婚男子不来法院,该如何处理

目前,在离婚案件审判实践中,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到庭拒绝的,法院一般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以缺席判决结束。 但这是审判实践中的谬误,不能被法院拒绝的离婚案件被告必须被法庭羁押。

首先,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确实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 可见,调解是离婚案件审理的必由程序。 调解无效是判决允许离婚的前提。 另一方面,调解原本是被告双方面对面进行的,被告不来法庭就不能进行调解。 因此,除被告失踪外,审理离婚案件,被告必须到庭。

其次,离婚案件审理以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为判决依据,如果被告不上庭,审判员只能听原告的一面之词,无法全面客观地考察夫妻感情的真实情况,容易造成失误。

再次,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应当到庭的被告,经过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不能拒绝到庭的,可以留置。” 该法为法院无法拒绝的离婚案件被告适用逮捕证提供了法律依据。

因此,审理离婚案件时,被告不是失踪而是故意回避审判的,应当依法采取约束措施强制法院参加诉讼。 是为了依法公正审理此类离婚案件。 值得一提的是,被告确实失踪的,客观上不能组织原被告调解,因此审理中可以撤销调解程序,直接进行审判。 审判的依据是最高法院《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规定》第12条的规定,“一方失踪2年后,对方起诉离婚,根据公告下落不明的,可以依法判决许可离婚。”

二、离婚诉讼委托了代理人,可以不出庭吗

一般来说,诉讼当事人委托代理人的,本人可以不出庭参加诉讼活动,但离婚案件与其他民事案件不同,根据我国婚姻法,夫妻能否离婚,关键在于感情是否破裂,而这个问题,诉讼代理人是掌握的因此,离婚案件受诉讼代理人委托的,原则上应当本人出庭。 考虑到某一案件的特殊情况,如当事人是精神病人,不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使其出庭没有意义,且当事人患有传染病,或在国外不便自行上庭,法律原则规定之外例外但前述两种例外情况也略有不同,对不能表达意愿的当事人,除不出庭外,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庭的,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是否同意离婚的书面意见。

男性为被告方时,如果起诉离婚但男性不来法院,法院可以作出缺席判决。 当然,如果此时符合规定条件,法院也可以拘留男方。 但是,如果这里的男方成为离婚案件的原告,此时一般不上法庭,撤回原告的诉讼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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