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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先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非正当防卫吗

我知道当不法分子面临危害我们的时候,我们可以采取措施进行防卫。 如果危害罪犯也可以不承担法律责任,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不正当防卫吗? 请律师主编就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是否都是不正当防卫进行了整理。 一起读文章内容吧,希望能帮到大家。

事前防卫、事后防卫和防卫过度的区别不是正当防卫,都要承担法律责任。 事前防卫是侵害尚未开始,事后防卫是侵害已经结束防卫,防卫过度是防卫过程中过度防卫。

《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作出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一.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是公民依法享有的权利,行使正当防卫权利的各项条件的统一,是正当防卫的构成。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关于正当防卫概念的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是主观条件和客观条件的统一现分为以下几类。

(一)防卫意图

正当防卫是公民与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作斗争的行为。 因此,防卫者主观上必然具有某种防卫意图。 这是正当防卫构成的主观条件。 防卫意图是指防卫者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决心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心理状态。 因此,防卫意图包括两个方面。

(1)对正在进行的非法入侵的认识,即正当防卫的认识因素。 这里对不法侵害的认识是指防卫者认识到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受到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认识内容包括防卫的原因、防卫者具有正当防卫意志的主观基础,是客观存在的侵权的正确反映。 如果没有正当防卫的认识,就不会产生正当防卫的意志,也就没有防卫意图。

)2)阻止正在进行的非法入侵的决心,即正当防卫的意志因素。 正当防卫意志体现在对防卫行为的自觉支配或调节作用上,推动防卫者实施防卫行为,并积极追求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的正当防卫目的。 因此,防卫意图是正当防卫的认识要素和意志要素的统一。

(二)防卫原因

非法入侵是正当防卫的原因,如果没有非法入侵就不能说是正当防卫。 因此,防卫起因是正当防卫构成的客观条件之一。 作为防卫起因的非法入侵,必须具备两个基本特征。

(1)法益侵害性。 这里法益侵害性是指某一行为直接侵害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益,具有非法性质。

)2)侵犯紧急性。 本文所称侵害紧急性,一般是指带有暴力性和破坏性的不法行为,对我国刑法保护的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造成的侵害具有一定的紧急性。 只有同时具备以上两个特征,才能成为正当防卫的原因。 行为法益侵害性是导致正当防卫的本质特征。 如果没有法益侵害性,就不存在正当防卫的现实基础,因此不会发生侵害紧急性的问题。 侵害紧急性是正当防卫原因的数量特征,排除非紧急性非法入侵成为防卫原因的可能性,将正当防卫原因限定在实现正当防卫目的所允许的范围内。 总之,作为正当防卫原因的侵权,是具有法益侵害性的侵权,准确地说,是危害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利,并达到一定紧迫程度的侵权。

(三)防卫客体

正当防卫是指以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一定损害的方式,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免遭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行为。 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了只有通过对不法侵害人的人身或者财产造成一定损害的方式才能实现防卫意图。 因此,防卫客体的确定对正当防卫的认定具有重要意义。 认为防卫客体主要是非法入侵者的人身。 由于侵权是人的积极行为,它通过人的一定外部身体动作来实现其侵权意图。 为了阻止这种非法入侵,必须对其人身采取强制和暴力的防卫手段。 应该注意的是,在特定情况下,物品也可以成为防卫的客体。

(四)防卫时间

正当防卫的时间是正当防卫的客观条件之一,它要解决的是什么时候可以正当防卫的问题。 正当防卫是阻止非法入侵的反击行为,要执行必须面对正在进行的非法入侵。 非法入侵正在进行,是指侵害处于执行阶段,可以说这个执行阶段已经发生,还没有结束。 因此,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来认定。

(1)开始时间。 这里重要的是正确认定不法侵害行为的着手。 我们认为,在确定非法入侵手段、判断正当防卫开始时间时,不能苛求防卫者,而应该根据当时的主观和客观因素进行全面分析。 例如,在入室犯罪的情况下,只要入室已经开始,并未实施其他侵害行为,就应视为不法侵害已经开始。 个别情况下,侵权还未进入执行阶段,但其实施已迫在眉睫,侵害迫在眉睫,形势十分紧迫,不正当防卫不足以保护国家、公共利益和其他合法权益。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执行正当防卫。

)2)结束时间。 非法入侵结束后,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已经不存在了。 因此,一般来说不再发生防卫问题。 因此,为了确定正当防卫权的消失时间,必须正确确定不法侵害的结束。 本文认为我国刑法中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等合法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因此,不法侵害的终止应以不法侵害的危险是否排除为客观标准。 在以下三种情况下,应当认为侵权已经结束,不得实行正当防卫:

第一,不法行为已经结束

第二,不法行为自动中止

第三,非法入侵者已经穿制服或已经失去侵害能力。

在以上三种情况下,正当防卫者之所以必须停止防卫行为,是因为客观上已经不存在危险,或者没有必要通过正当防卫排除该危险。

综上所述,通过阅读以上文章,大家相信事前防卫和事后防卫都是不正当防卫吗? 这个问题你应该已经知道了。 大家要尽量保持理性,面对犯罪分子的侵害要勇于防卫保护自己,采取适当的防卫措施避免自己受到侵害,同时也要因防卫失误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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