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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办理国家赔偿的事项有哪些内容

国家机关为完成内部任务指标,可能滥用职权损害行政对方合法权利。 在民事活动中,给对方造成损害时,用各种方法赔偿损害。 国家机关代表国家,为保证国家公信力,对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更加赔偿。 国家是一个抽象的概念,为了具体保证当事人的合法权利,选择公安机关进行国家赔偿。 具体内容如下。

一.当事人应当提交的材料

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赔偿申请书应当载明被害人的基本情况、赔偿请求、事实依据和理由、申请日期,并由赔偿请求人签名、盖章或者盖章

(二)赔偿请求人的身份证明材料,赔偿请求人不是被害人本人的,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证明的赔偿请求人委托他人代理赔偿请求事项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及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代理人为律师的,应当同时提交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和律师事务所介绍信

(三)赔偿请求涉及的刑事拘留、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证明相关处理情况的通知书、决定书、释放证明等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四)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害及其程度的法律文书或者其他材料。

赔偿请求人不能提交前款第三项、第四项所列法律文书或者资料的,可以说明情况,收到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赔偿请求人书写确有困难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口头申请。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制作《国家赔偿口头申请笔录》,赔偿请求人确认无误后,应当签名、盖章或者盖章。

二、公安机关受理

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应当予以登记。 赔偿请求人当面提出书面赔偿申请的,公安机关法制部门应当出具《国家赔偿申请接收凭证》,注明日期并加盖公安机关印章或者国家赔偿专用章。

公安机关其他部门收到书面赔偿申请的,应当予以登记,并在24小时内转送公安机关法制部门。 赔偿请求人当面提出或者口头提出赔偿请求的,应当当场告知赔偿请求人向公安机关法制部门提出或者提出。

赔偿申请材料不完整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当场或者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补正通知书》,并一次性告知赔偿请求人需要补正说明的内容。 收到申请的时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三.不予受理的

赔偿申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

(一)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二)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

(三)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

(四)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

(五)处理赔偿案件时,不能确定公安机关是否有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审理结果为依据,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

(六)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

前款规定以外的赔偿申请,经本级公安机关法制部门负责人批准后受理。 受理后,发现有前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驳回。

决定受理、不受理、驳回赔偿申请,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制作《国家赔偿申请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不予受理通知书》、《国家赔偿申请驳回通知书》。

公安机关受理当事人赔偿申请,应当认真审查受理范围是否属于受理范围,除明确规定不予受理外,应当提交材料后方可受理。 同时注意的,无论受理与否,都应当发出书面通知书,并告知理由。 当然,公安机关处理国家赔偿要有积极行为,不能有消极行为,积极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利才是公安机关应该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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