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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罪辩护的辩护词范文

一、无罪辩护的辩护词模板是什么

我们受王某委托,担任其审查起诉阶段的辩护人。 我们在检察院审查起诉阶段,向公诉机关提交了《法律意见书》。 主要辩护意见如下

总的来说,起诉意见书缺乏“王某的行为违反《刑法》第一百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到私罪论处”的认定证据,不能认定王某犯有私罪。

根据现有证据,王某不知道购买的橡胶类“保税货物”。 起诉意见书根据王某供述,认为犯走私罪违反刑法规定。

《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规定,直接向走私者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的物品,或者直接向走私者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以私罪论处。 这种行为理论上也称为间接走私行为、准走私。 根据刑法规定,私罪的“明知”只是行为人明确知道。 本案王某不知道该公司购买的货物系“保税货物”,整个卷宗也没有证据证明王某的主观系“知情”。 理由如下。

1、本案所有证据均证明本案货物为保税货物的事实,但王某不知情。

犯罪嫌疑人张某、赵某的供述均证明王某对b集团销售的天然橡胶系保税货物并不知情。 赵某第七次(见2卷41页)笔录:“你之前提到的走私方法,a公司的王某和李某知道吗? 答:我没告诉过他们,所以他们应该不知道。 ”“问:李某和王某知道他们购买的天然橡胶是免税进口的吗? a :应该不知道。 我没跟他们说过话。 ”张某(B集团董事长)、李某(A公司副总经理)均未供述王某知道B集团销售的天然橡胶类保税进口。 以上四人对涉案橡胶为保税货物、王某所不知的证明内容一致,该四人供述应当相互印证、可信。 应当认定王某不知道购买的橡胶是保税货物,王某不具备非法收购走私货物必须具备的“知道”的主观要件。

2、起诉意见书认为犯罪嫌疑人供述与其他证据矛盾的,只将犯罪嫌疑人供述作为认定有罪的证据,违反刑法规定。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定被告人有罪。 而侦查机关移送起诉的卷宗中,能够证明王某“知道”的证据只有王某的供述,仅凭王某的供述认定被告人王某“知道”,显然是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六条“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被告

更何况,王某向侦查机关询问王某的笔录,他辩解说,这是一份不得不接受侦查机关诱导、断章取义、签名的笔录,与事实不符。 王某已向市检察院反映,侦查机关制作的笔录在非常大的精神压力下必须符合侦查机关的要求,而且侦查机关没有全面记录其供述,是断章取义的结果。 因此,有充分理由相信,系王某的供述不真实,不能以此作为定案依据,不能以此为依据认定王某犯有私罪,应当按照违法证据排除规则予以排除。

对走私辩护的处罚要按照自己制定的标准有效处理。 否则,在处理事情上就会有不少阻力。 毕竟生活中的很多问题都是自己的操作失误,需要自己合理操作有效处理。 但是,需要按照自己决定的要求进行手续上的咨询。 最重要的是律师的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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