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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

简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员工非因工负伤,能否要求医保报销医疗费用?

读者邓淑君近日反映说,她驾驶摩托车上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交警认定她负事故全部责任。虽然她办理了工伤保险和医疗保险,但工伤保险部门以她不构成工伤为由,拒绝承担她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部门也以她自身存在过错为由拒绝担责。

她想知道自己是否只能自担责任?

法律分析

邓淑君的情形不构成工伤,但可以要求医疗保险部门承担医疗费用。

一方面,邓淑君不具备工伤的构成要件。

《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6项规定:“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即针对劳动者在上下班途中因交通造成的伤害,可以认定为工伤的必备前提之一是“非本人主要责任”,而邓淑君已被交警认定承担全部责任。

另一方面,邓淑君可以享受医疗保险待遇。

《社会保险法》第23条规定:“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个人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邓淑君及其所在公司已经依法履行办理医疗保险的义务,其本人属于享受医疗保险的权利主体。

《社会保险法》第30条规定:“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四)在境外就医的。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该规定表明,只有4种情形所涉费用未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畴,而邓淑君的情形不在其列,医疗保险部门应向其支付相应的医疗费用。

简述医疗事故罪的构成要件,骨折手术后钢板断裂可以找医院赔偿吗?(典型案例分析)

案情介绍

2020年11月22日,杨某某因车祸伤到被告某医院就诊,被告某医院经X光、CT检查,对杨某某诊断为右桡骨远端骨折,右下尺骨关节半脱位等,于2020年11月27日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术后杨某某顺利出院。2021年3月10日,杨某某在手术后第二次到被告某医院门诊复查,X线检查显示右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内固定器断裂。发现内固定断裂后,经与杨某某协商一致,被告某医院医生对杨某某采取手法复位+石膏外固定方式进行后续治疗。2021年5月15日,杨某某再次到被告某医院住院,于2021年5月17日在臂丛麻醉下行右桡骨远端骨折内固定术后内固定物取出术,于2021年5月18日出院。杨某某经治疗后,其身体受伤位置现存在轻微变形。原告认为被告医院存在过错应当赔偿,因无法与被告达成一致,遂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2020年11月22日19时43分,原告杨某某因车祸前往被告医院进行治疗,经诊断(1)桡骨骨折;(2)下尺桡关节脱位。2020年11月27日09时,原告在被告医院进行了右桡骨远端骨折切开复位内固定术。2021年03月10日原告前往被告医院进行门诊复查X线示:右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内固定器断裂。2021年05月15日,原告在被告医院进行了右桡骨远端骨折术后取除骨折内固定装置。原告认为原告所安装的钢板发生断裂系钢板质量不合格所致。故提起诉讼。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没有过错。我院使用的钢板是符合国家标准的合格产品,我院对术后的注意事项、风险告知等均尽到了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患者钢板断裂没有造成损害后果,患者在术后几个月发生钢板断裂,取出钢板时伤口已经愈合,达到了取出钢板的标准。患者由于交通事故导致的钢板内固定取出术,是后续必然发生的事实。医疗机构实施的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钢板断裂因素较多,医院没有过错,患者损害后果是由于交通事故导致,根据医疗损害责任的构成要件,以上一个要件均不成立,所以不构成医疗损害责任。患者损失已经得到了肇事司机及保险公司赔偿,根据损失填补原则,患者损失不应该重复赔偿。综上所述,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经武汉市某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委托,武汉中诚法医司法鉴定所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认为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受伤经手术治疗后发生钢板断裂,未遗留明显功能障碍,其损伤不构成伤残,自钢板断裂之日起误工120天、护理60天。

杨某某因交通事故向肇事者所驾车辆的保险公司索赔,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市分公司对杨某某产生的医疗费30560.8元赔偿20268.24元,剩余10292.56元未赔付。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原告杨某某提交的证据能够证实其在被告某医院诊疗期间发生内固定钢板断裂,致使原告杨某某患肢出现轻微变形后果,能够证实原告杨某某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被告某医院使用的内固定钢板因何原因断裂,并无明确的证据显示,被告某医院仅凭内固定钢板合格证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内固定钢板存在缺陷的合理怀疑;原告杨某某在居家康复期间是否实施了与规范诊疗相违背的行为引发钢板断裂,相关合理怀疑也无法完全排除。根据原、被告的举证责任,本院酌情认定,被告某某医院按照80%的比例对原告杨某某的合理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关于原告杨某某诉请的各项赔偿金额,1、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本院对原告杨某某因治疗医疗行为引发的损害产生的医疗费,应予以支持,但治疗其原有疾病或伤情产生的医疗费,不属于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的赔偿范围。原告杨某某内固定手术及内固定取出产生的医疗费,均系治疗交通事故所致损伤,产生的医疗费,不是治疗医疗行为引发损害而产生的,故本院不予支持,对与医疗费发生时间相对应的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亦不支持。2、精神抚慰金,原告杨某某的损害后果未致伤残,本院不予支持。本院认定原告杨某某的合理损失为保守治疗期间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同时原告的部分损失已经保险公司赔付,根据填平原则,确定各项损失合计为26,148元。

判决结果

2022年7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医院赔偿原告杨某某经济损失计人民币20,91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

笔者提醒

1.什么是填平原则?

民事损害赔偿是以弥补权利人的损失为目的,故这种赔偿也称为补偿性赔偿,其适用的赔偿原则是全部赔偿原则即填平原则,全部赔偿之后果即为填平。填平就是将受害的损失全面填补,权利人损失多少,侵权人赔偿多少,使权利人在经济上不受损失。

交通事故合并医疗损害时,经常会遇到这种填平原则的适用,当肇事者或保险公司对患者的人身损害做出部分赔偿时,患者只能就剩余损失向医疗机构主张医疗损害赔偿。例如患者因交通事故导致胫骨平台骨折,肇事者承担50%责任,患者在医院手术治疗时出现医疗损害导致畸形愈合,构成伤残,肇事者及保险公司按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赔付了50%的损失,那么,如果患者还要追究医院的医疗损害责任,那就只能就剩下的50%的人身损害主张赔偿,这就是填平原则。

填平原则是为了避免法律的竞合,给权利人带来超出全部损失的利益。目前人身损害相关案件,只有工伤案件不适用填平原则,可以叠加赔偿。

2.本案为什么没有做医疗损害(过错)司法鉴定?

本案是针对钢板断裂——医疗产品责任纠纷的案件,这一类案件的举证责任在医疗机构或生产厂家,患方没有举证责任,所以患方无需申请医疗损害司法鉴定,不过医院以产品合格证作为证据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法院认为并不能完全排除对内固定钢板存在缺陷的合理怀疑,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此做出不同的判决,有的法官认为有合格证就达到了证明目的,但是如果要鉴定钢板是否存在质量问题,实践中这种鉴定机构又很少,很多还是按医疗损害申请司法鉴定,所以实践中这类案件判决差别较大。

3.患方应该如何维权?

本案是不值得走法律程序维权的,患者既不构成伤残,也因保险公司已赔付适用填平原则,使得赔偿少之又少,本案患者还委托了代理人,算上代理费、诉讼费,几乎没什么获益。患者应当在走法律程序前多咨询专业律师,避免这种没有实际效益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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