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医疗纠纷

2022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

2022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57岁建筑工工地突发脑出血 抢救无效死亡仅获2万元补偿

日前,胶州市57岁建筑工苗在富在该市一处工厂的施工现场进行混凝土作业时,突发脑出血,在医院抢救8天后去世,建设单位只给了死者家属2万元人道主义补偿。死者的儿子苗银发目前正在多方维权。

2022年5月22日,胶州市洋河镇57岁的大村村民苗在富接到工友的邀请,来到该市胶莱街道三羊皮革有限公司厂区内的一处工地打工,作为临时用工,用人单位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并未与苗在富签订合同。5月25日中午12点30分许,苗在富在进行混凝土作业时突然晕倒,随后被送往医院抢救。“医生诊断为‘前交通动脉瘤破裂伴蛛网膜下隙出血’,其实就是脑出血。”6月19日,苗在富的儿子苗银发告诉记者,其父亲在医院抢救了8天之后死亡,死亡原因只有冰冷的8个字:再出血,脑血管痉挛。

父亲死亡之后,作为独子的苗银发找到了用人单位青岛德泰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索要赔偿,却被拒绝。“父亲住院的时候,单位给了2万元治疗费,他们说这笔钱是人道主义补偿,父亲的死他们没有责任。”苗银发说,用人单位的态度他无法接受,随后开始了维权之旅,苗银发先后找到了胶州市劳动保障局、信访局、城乡建设局,但均没有取得成效。“信访局给我们组织了一次调解,用人单位只说走司法程序,没有调解的诚意。”苗银发说。6月20日上午,记者来到了苗在富出事的工地,现场负责人韩先生说,调解时死者的儿子索要20万元赔偿,数额太大没法谈,只能让其走司法程序。

随后,记者电话采访了胶州市人社局工伤科,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死者抢救时间超出了48小时,无法视为工伤。记者查阅相关法律资料,《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当视同为工伤。

死者独子:不能为了工伤认定不救治父亲

“我知道工伤的认定标准,但我也不能放弃治疗,放弃父亲活下去的希望啊。”苗银发说,他是家中独子,目前经营着一家服装店,两年前母亲因病去世,自费50余万治疗,家中已经是负债累累。父亲抢救8天又自费了11万元,用人单位却只给了区区两万元,让他感受到了世态炎凉,人情淡薄。“我不相信一条人命只值两万元,我一定为我父亲讨个公道,维权到底。”苗银发说。

律师: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何种关系有所不同

关于苗在富死亡的事件,记者咨询了青岛农业大学法学博士山东润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贾宝金,贾宝金认为关于死者的赔偿问题,要首先弄清楚死者与用人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还是雇佣关系。如果是劳动关系,就要走工伤认定途径,但苗在富死亡前在医院抢救了8天,超出了48小时,被视为工伤的可能性很小。

2022医疗事故死亡赔偿案例,医疗纠纷:脑血管支架手术并发夹层患者死亡,医院赔偿45万

案情介绍

2020年6月19日,邱某某无明显诱因出现发作性头晕,头部昏沉感,伴有走路不稳,不敢活动等症状入住被告某市人民医院。某市人民医院初步诊断邱某某头晕原因待查,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3级(极高危),2型糖尿病,高脂血症。2020年7月1日,某市人民医院为邱某某在局麻、多参数监护仪监测下行主动脉弓、全脑血管造影术,必要时支架置入手术。手术中,邱某某双侧椎动脉V1段狭窄,存在介入治疗指征,经家属同意行左侧椎动脉V1段支架置入术,术中邱某某突发意识模糊,右侧肢体瘫痪,双眼左向凝视麻痹,造影提示基底动脉急性血栓形成或左侧椎动脉V1段闭塞后伴基底动脉栓塞。决定行左侧椎动脉成型、基底动脉取栓或成形术。术后,邱某某出现心率降低,呼吸深大,与呼吸、循环中枢受累有关,遂给予积极抢救,送入ICU病房继续抢救,于2020年7月10日19:30宣布死亡。邱某某的亲属认为被告某市人民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邱某某的死亡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应对其死亡给原告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因双方意见无法达成一致,诉至法院,且看详情。

患方观点

原告认为:原告亲属邱某某因一过性头晕于2020年6月26日到被告处神经内科入住,入院诊断头晕原因待查、短暂性脑缺血发作、高血压病3级等,7月1日在被告安排下行脑血管造影检查,发现双侧椎动脉V1段狭窄,行左侧椎动脉V1段狭窄支架植入术,手术过程中病人出现昏迷,虽然进行了抢救,但是仍旧呈昏迷状,最终在7月10日19:30临床宣告死亡。原告认为,被告在治疗过程中具有明显过错,患者入院时身体好好的,自己去做的各项检查,但是从手术室出来后变成无自主呼吸的脑干出血状态。后经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进行鉴定,被告在诊疗过程中存在过错,过错与患者死亡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应负赔偿责任,现根据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原告以上各项经济损失。

医方观点

被告某医院辩称:原告亲属郭某的死因是其本身的病情所致,答辩人的医疗行为诊断正确、治疗及时得当,没有任何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的现状之间无因果关系。请求鉴定专家公正鉴定、法院公正判决。

司法鉴定

鉴定意见:基底动脉手术属于高风险手术,在全麻下操作更为安全,某市人民医院选择局麻欠妥当;某市人民医院在准备对邱某某行左侧椎动脉V1段支架置入术时突发意识模糊,右侧肢体瘫痪等症状,医方考虑为急性血栓形成或左侧椎动脉V1段闭塞后伴基底动脉栓塞是正确的,采取左侧椎动脉成型、基底动脉取栓或成形术符合邱某某病情所需,但在其后的手术操作过程中,某市人民医院未尽到高度谨慎注意义务,操作欠谨慎,与本例患者动脉夹层形成继而引发脑干梗死、出血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另外,某市人民医院术中用药记载不详细,其手术记录及术中护理均未明确记载替罗非班的使用情况,临时医嘱单中替罗非班的使用时间是7月1日19:14,在本例患者出现颅内出血时使用替罗非班不当,应当及时停用,但医方未见停用时间。该院在对邱某某的诊治过程中存在麻醉方式欠妥当、术中操作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欠谨慎、术中用药记录不明确的医疗过错,其过错与邱某某并发症的发生、疾病的救治效果及预后、死亡结果的发生之间亦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

法院观点

本院认为,根据司法鉴定意见,被告某市人医院在对患者邱某某的诊疗过程中,在对邱某某实施主动脉弓、全脑血管造影术期间,该院操作存在麻醉方式欠妥当、术中操作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操作欠谨慎、术中用药记录不明确的医疗过错,其过错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因果关系,本院在确定医疗单位的侵权责任时,考虑医疗单位存在医疗过错行为、医疗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患者或受害人无过错行为等实际情况,综合考虑医疗科学属于自然科学,存在未知不确定因素,医疗结果受医疗人员认知和患者体质差异等诸多因素影响,确定由医疗单位某市人民医院承担50%比例的赔偿责任。

判决结果

2022年8月29日法院判决:被告某市人民医院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49929.20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

笔者提醒

1.脑动脉介入手术相关医疗纠纷多。

林律师处理过多起关于脑动脉介入手术所致并发症的医疗纠纷案件,大多是介入术中术后脑出血,少数是介入手术加重脑梗塞,造成瘫痪或死亡。脑血管介入手术风险较大,费用高昂,这是引起纠纷的主要原因,因为费用高昂,医生的手术积极性比较高,这就导致很多指征不强的病人也被手术,而加上不少医生技术水平不高,并发症多。林律师建议进行脑动脉介入手术前,多评估替代治疗方案的利弊,多评估患者的获益,例如脑动脉瘤患者,医生一定要讲清楚介入手术与外科夹闭手术的利弊,例如脑梗塞患者,一定要讲清楚保守治疗、急诊手术、择期手术三者与疾病预后的关系,相应的风险有多大。

2.医院承担50%的责任合理吗?

本案的主要问题是行基底动脉介入手术时出现夹层,一般来说,靶血管动脉硬化越严重、球囊扩张压力越大,就越容易形成夹层,但越是动脉硬化严重的病变,例如钙化斑块,就必须使用较大压力才能有效扩张,这就导致夹层容易发生,预防夹层的做法主要是低压预扩、使用非顺应性小球囊、支架置入前最小化操作等等,但是均不能完全避免夹层的产生。所以,临床上即便再高明的手术医生,也难免夹层的发生,只是发生概率的区别,发生夹层后直接认定为操作不当并不妥,要看是否已充分预防。本案的鉴定机构为北京某知名鉴定机构,其鉴定结论大多客观公正,倾向于同情患者。

3.患方要走法律程序维权选定鉴定机构很重要。

此类案例专业性非常强,特别是要能熟悉介入手术操作的鉴定机构很少,虽然实践中有很多鉴定机构会受理此类案件,但是他们连介入手术视频都不会看,术中是否存在操作不当,造影后判断是否存在手术指征,都无法判断。林律师建议有此类案件走法律程序的,尽量选择省外知名鉴定机构,例如北京法源、北京明正、西南政法、湖北崇新等鉴定机构,鉴定结论更客观公正。

无相关信息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