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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

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发生医疗侵权怎么办?

作者:左手曦月右手清阳

不是所有人都会成为医生,但是一定所有人都当过病人。

对于肿瘤病友来说,去医院、看医生更是生活的常态。

当我们接受治疗时,最担心的大概就是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水平差、不走心甚至过度诊疗等,把病越治越糟、让钱越花越多,发生人身或财产上的损害,甚至危害我们的生命安全。

因此总会有患者朋友咨询:如果误诊了、开错药了、输血感染了、手术做坏了,作为患者的我们应该怎么办?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其实处理的原则,可以给大家概括成12个字:

先协商,后起诉,算赔偿,看鉴定。

如果因为医疗机构的过错,给患者造成了损害,我们可以向医院的医务处或有些医院的患者办公室反映情况、进行投诉、要求赔偿。医务处会在调查后判断这是不是构成医疗过错,并提出一个解决方案。

但很多时候,医院内部机构提供的解释和方案并不能让患者满意,此时,可以申请由医疗调解委员会介入,对事件定性、定损、定责、定赔。

医调委调解是一个非诉讼程序,它的优势一是免费,二是快捷。

一般来说,如果医疗过错造成的损害不是非常严重、双方在赔偿金额上的分歧不是非常大,那么就有可能通过医调委在30天内较快地解决纠纷(需要委托司法鉴定或医学会鉴定的,鉴定期限另计),让患者一方拿到赔偿,也让医疗机构尽快回归正常的工作轨道。

但问题是,很多时候患者主张的赔偿额是比较高的,而医院,尤其是公立医院,很难在不经司法审判的前提下与患者达成和解并支付赔偿金。因此,如果医患之间的争议比较大、对赔偿额度的预期差距显著,就很难通过医调委达成一致的意见。

因此,很多患者还是选择去法院起诉打官司。

在这里我想和医生朋友说一句:患者有事儿找法院,真的不算是“找事儿”。

医患纠纷往往带有一定的专业性、复杂性,简单的和稀泥式的调处很难厘清事实、做到让医患双方心服口服。而且,医疗纠纷中的患者经常带有强烈的情绪,医患矛盾很可能升级激化为更恶性的医闹甚至伤医事件。

所以,如果患者愿意去法院打官司而不是在大厅拉横幅,其实对于双方都是一种更理性、更体面的方式。

那么如果因为医疗侵权去起诉,患者一方应该怎样做呢?

首先是到医院的医务处,要求封存病历,医务处会在患者或其近亲属的见证下,把患者的病历一式两份封装后,由医患双方共同签字盖章,之后这份病历就将作为诉讼和司法鉴定的重要证据材料,由医患双方各执一份。

如果是因为输液、输血、注射、用药等引起患者的不良反应,那么仅仅封存病历通常还不够,还需要医患双方共同封存现场实物,封存后由医疗机构保管。

然后,就可以拿着起诉状和证据材料到法院立案。在起诉状中写明案由是“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写清楚事实和起诉的理由,以及你的赔偿主张。

通常,医疗侵权的原告可以主张有过错的医方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等费用,以及遵医嘱发生的营养费、误工费等。这里面除了住院伙食补助是按照实际住院天数*一定的补助标准确定的,比如北京是50元一天,其他的费用都是需要由患者提供发票作为支出的证据。

如果医疗侵权造成患者残疾、需要康复护理,还可以主张原告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原告抚养的人(比如原告未成年子女和高龄父母)的生活费,以及康复护理费用。

如果医疗侵权造成患者严重的精神痛苦,还可以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金。但这个大名鼎鼎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其实并不是很高,在各地法院都会有成文或不成文的规定来限制它的上限,一般医疗类的侵权,精神损害赔偿金是原则上不超过5万元。

那么如果患者不幸死亡了,近亲属还可以主张丧葬费(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6个月)或死亡赔偿金(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20年计算。但60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75周岁以上的,按5年计算),这些金额都是与法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相关的,需要查询当地统计局公布的相关经济数据作为计算基数。

很多患者或家属朋友到这个阶段就已经晕了……毕竟有这么多的赔偿项目需要逐一确认到底自己这个案件中能不能赔,有这么多的计算基数和公式需要逐一查询、梳理、核对,去当地统计局官网扒出陈年老数据,还得提供一堆证据。所以,很多患者在面对医疗侵权时会选择专业的律师来代理,让自己省心也放心。

那么,是不是我们所有能算出来、加到一起的数字都是法院可以支持的赔偿金额呢?

当然不是。

我们国家的侵权赔偿体系是过错责任体系,也就是说,医疗机构仅以其存在过错的程度来对患者的损害后果承担赔偿责任。

所以,确定医疗机构有没有过错、过错的责任比例就对查明事实、算明白账至关重要。而这个明察秋毫的专业工作是交给法医鉴定机构完成的。医患双方可以共同指定一家法医鉴定机构,也可以由法院在本省专业机构的库里随机摇号选定。

有经验的医疗律师通常在起诉立案时,就会把司法鉴定申请书一起交上去,等司法鉴定机构确定了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责任比例,再用赔偿金额的总算*过错责任比例(又叫赔偿系数),得出一个法院可能支持的数额作为诉讼请求。

这样做的好处一是可以更快进入司法鉴定的程序,二是诉讼请求中主张的赔偿额更加精确,减少不必要的诉讼费损失,毕竟法院的诉讼费是按照案件标的额累进收取的。

举个例子,如果我们前面提到的各项赔偿金总数是60万元,而法医鉴定认为医疗机构应该对患者的损害承担60%的主要责任,那么我们向法院提起的诉讼请求,就不是赔偿60万元,而是60*60%=36万元。

如果我们在起诉书中载明“具体的赔偿额待司法鉴定结果出具后确定”,并根据司法鉴定机构确认的过错责任比例计算得出36万元的赔偿主张额,在常用的简易审理程序下,就能够节省诉讼费用600元。

(诉讼费计算器来自“云律通智能律师”APP-“工具”栏)

等到鉴定结论出来,赔偿数额也算好,基本上这个医疗侵权诉讼的结果我们就可以看到个大概齐了。

司法鉴定意见书是一种特殊的言词证据,由于法官通常并不具备专业的医学知识,所以司法鉴定意见书就是法官赖以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裁判的关键证据,直接关系到案件的结果。除非医患双方有火眼金睛找到司法鉴定的硬伤,否则法官基本上是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确认的过错责任比例认定*患者成功举证的赔偿数额,确定判决中的赔偿金额。

所以大家看,我们人类无价的健康和生命权利,在受到侵害之后,就只剩下算经济帐这一种单薄而苍白的方式去亡羊补牢。这确实是法律的局限和现实的无奈。

最后,祝愿所有的朋友们安享健康。当疾病不可避免时,能够病者有其医,医者尽德才,医患互交托。

如何打医疗纠纷官司,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

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包括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合法原则,有关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法院调解医疗纠纷的原则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原则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事实清楚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所谓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案件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所谓分清是非,是指基于案件事实,分清了谁是谁非和引起纠纷的原因及其责任等。

查明事实,分清是非是正确进行调解工作的基础。因为调解是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依法解决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只有首先弄清案件的全部事实,分清谁是谁非,审判人员才能抓住双方当事人争议的焦点,有针对性地做好调解工作,进而促使双方当事人心悦诚服地达成调解协议。如果在没有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情况下进行调解,审判人员的调解工作就会无的放矢,双方当事人也难以互谅互让。即使勉强达成调解协议,也是事实不清,是非不明的调解协议,是违背原则的调解协议。

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原则

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进行调解。所谓自愿,包括两层意思:一是从程序意义上讲,双方当事人自愿以调解的方式解决争议;二是从实体意义上讲,调解协议的内容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意愿。这是调解不同于判决的一个重要特点。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是法律赋予当事人的一种诉讼权利,人民法院有权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主持调解,无权强迫当事人接受调解。调解协议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谅互让、自愿协商的结果。也就是说,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从审判实践来看,通过调解,案件的处理结果,基本上有两种情况:一是当事人按照诉讼请求,各自实现了自己应有的权利,并履行了相应的义务;二是当事人变更或放弃某个或某些诉讼请求。无论属于何种情况,都必须是当事人自愿的结果,而不能是审判人员强迫、压服的结果。实践证明,违背了自愿原则,往往达不成调解协议,即使勉强达成协议,也是不可靠的,当事人随时都可能翻悔,引起新的纠纷。

人民法院依职进行调解与自愿原则并不矛盾。人民法院依职权调解,是指在当事人未请示调解的情况下,法院认为有调解的可能,主张提出对案件乾地调解,或乾在调解的过程中,为促使当事人尽早达成协议而主动提出调解协议方案的行为。但是,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必须以当事人接受调解为前提,以案件可能调解为条件,当事人是否接受法院的建议,仍取决于当事人主观意愿,审判人员不得强迫。因此,人民法院依职权进行调解,只要当事人同意,就完全符合自原原则。

合法原则

合法原则,包括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是符合实体法。即当事人双方达成的协议必须符合国家政策和法律的规定,不得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符合程序法。即人民法院在调解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原则进行。

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民理民事案件的一种方式,调解与判决一样,必须遵循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严格依法进行。审判人员主持下的调解工作,必须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当事人所达成的协议,也必须符合民法、经济法、民法典、民法典等实体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对调解协议必须进行认真审查,对违反法律规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不能批准。

自愿与同法同属于调解必须遵守的原则,二者相辅相成,自愿是进行调解的前提,合法是调解成立的标准。仅强调调解中的自愿原则,不重视调解活动与调解内容的合法性,就很难有正确的协商和合法的协议。同样,仅强调调解活动与协议内容的合法,而不管当事人双方是否自愿,在整个协商过程中和达成的调解协议中,就难免有法院强迫的成分。调解工作也就可能失败。

法院调解的三个原则,是互相联系,密不可分的,只有全面贯彻这三个原则,才能保证法院调解工作的正确进行。

急诊科医疗纠纷的因素分析

规章制度未落实,医德医风不良:

“首诊负责制”不能执行;医生查体不认真,问诊不仔细,观察病情不仔细;交接班不到位;接诊会诊不及时,推委病人;病历书写不规范不及时,甚至不写病历;操作中无菌观念不强,三查七对不落实等等。急诊医护人员的责任心、急诊急救意识在急救工作中发挥着重要作用。急诊病人多为病情危重或突发,或者数位患者同时就疹,病人和家属都希望得到及时诊治减轻病痛。如果医护人员服务态度生硬,对病人缺乏同情心、热心和耐心,或者抢救行动迟缓,技术操作不熟练,医生下达抢救命令犹豫不决,医护抢救配合不默契。如果病人病情恶化,往往产生纠纷。

法律意识增强,健康需求提高:

随着我国社会的不断进步,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显著增强,就诊时即有意识的运用法律意识和手段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这是社会进步文明的标志,也是医护人员改进服务,提高技术的推动力。另外,群众的健康意识不断提高,对医疗服务的期望值和服务质量的要求也随之增高,而目前,我们医疗服务水平、服务意识和设备技术的不足,医疗工作量大的矛盾客观存在,易导致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需求的不适应,易引起各种医疗纠纷。

医疗技术水平不高、医患沟通不够:

急诊医护人员有少数值班人员年质底,临床经验少;有些医生技术水平不过硬,引起误诊漏诊。急诊工作紧张繁忙,工作量大,观察接触病人时间短,急诊病人的病情复杂变化快,有时医护人员不能认真详细告之病人及家属检查、治疗情况和可能的医疗风险。在治疗过程中未能重视病人及家属的参与权、自主权,采用昂贵或者有创的检查、治疗时未征求同意,一旦发生并发症或承受不住的费用后,即使是目前医学所不可避免的并发症,患方也不能理解而导致纠纷。有一定医疗经验的人员都有体会:经常被投诉的医生并非是医疗技术水平最差的,而是临床沟通技巧最差的。所以说:建立良好的医患关系,提高医患沟通技巧是防范医疗纠纷的重要环节。

医疗费用增高,药价虚高:

由于急诊的特殊性,往往在医护人员结束抢救后结算时,或者病情简单患者,在等待交费后再治疗时,由于收费项目和标准不公开,或者未能及时明示收费详情,使患方产生医院肆意滥收费、多收费的错觉,产生纠纷。在目前,药品购销中出现了不正当的竞争。导致一部分药品价格的虚高。有的医生不遵守职业道德,不问病情,见利忘义,严重侵害了伤病员的利益。

患方和群众对急诊工作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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