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页 > 婚姻家庭 > 诉讼离婚

离婚时,女方能否要求家务劳动补偿款

许多妇女在结婚并生下孩子后,会选择在家照顾孩子、家务和老人。 那么承担所有家务的时间长了,就有可能失去参加社会工作的机会,难以重新投入社会工作获得收入,或者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 所以,为了保护女性的权益,离婚时,女性可以要求家务补偿吗?富华法律小编整理知识。 请阅读。基本情况:

1998年6月,与青岛市民程某(男为高某)女)结婚,两人都是事业型,生活独立。 结婚时,两人书面约定:婚后收入除生活必需品外,各自的收入归各自所有。 结婚后生活安逸,生了儿子后,高某毅然辞去工作,在家照顾幼子和多病的婆婆,程某专心致志于事业,收入猛增。 从2006年开始,高某发现程某对家庭的态度越来越冷淡,后来才知道程某有外遇同居! 虽然高某多次规劝,但程某依然不知悔改。

分析:

本案的焦点是夫妻对婚后财产是否已经约定,家庭履行义务较多的一方离婚时能否向另一方要求适当补偿。

《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各自所有,一方因抚养子女、照顾老人、协助他方工作等负有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要求另一方补偿,另一方应予补偿。 这项规定被称为《家务补偿条款》。

《婚姻法》根据第十九条的规定,夫妻可以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本案当事人按此规定约定财产,但高某辞职后,收入来源没有了,实际上自己的财产也没有了。 实行法定婚姻财产制的夫妻,没有经济收入的一方离婚时也可以获得共同财产的一半,肯定一方家务劳动的价值。 但是,如果夫妻约定婚后实行分开的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就不能分得对方的财产,实际上就不能忽视家务劳动的价值,维护一方的合法权益,违背了公平原则。

家务劳动虽然不能直接创造经济价值,但其重要性也不容忽视。 通过家务劳动安排家庭一切,照顾孩子老人,减轻家务负担,让他们可以安心地在外面工作,创造更多的财富,实际上等于间接创造了家庭的经济价值。 长期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在离婚时也要照顾。 否则,离婚时不能分享家庭共同产生的财产,不能让对方分得财产,只剩下婚前财产。 届时,其一方可能已经丧失了参与社会的职业能力,重新投入社会获取收入很难或只能获得较低的收入,严重影响了他们的离婚后生活,对这些人极不公平。 因此,为了保护妇女权益,按照《婚姻法》规定的“家务补偿请求权”、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离婚时赋予另一方要求补偿的权利、获得救济具有积极意义。

提醒:

家务劳动补偿权只在离婚时行使。 补偿的来源是另一方拥有的财产。 关于补偿额,要考虑在子女抚养、老人照顾、协助其他工作等方面履行义务的情况、时间的长短、其他受益情况、目前的经济状况等来决定。 家务劳动补偿权可以在行使中协商或者起诉。

最后,法院基于女子提交的调查证据,综合考虑女子为家庭承担较多义务,以及男子违反夫妻忠实义务,从照顾妇女和子女的利益出发支持高某的诉讼请求,程某一次性赔偿高某人民币15万元、损害赔偿5000元

以上是富华法律主编为大家整理的离婚时,女性能否要求家务劳动补偿相关知识。 如果您有更多疑问,可以咨询富华法律网络专业律师,也可以直接委托富华法律网络律师摆脱法律困境。

  • 自愿放弃房产协议可以作废吗法律,自愿放弃所有财产的
  • 违约责任是财产责任吗
  • 缔约过失责任财产能否返还债务,缔约过失责任 可得利益
  • 离婚但是不知道对方有多少财产怎么办手续
  • 侵占财产罪的立案标准
  • 交通事故财产损害赔偿起诉状怎么写范文
  • 没收财产与罚金有什么不同吗
  • 意外造成的失火引起的财产侵权该如何赔偿呢
  • 财产查封对离婚案的影响有什么规定
  • 擅自处置查封财产如何赔偿
  •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