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妇因矛盾和感情不和而离婚。 离婚时财产分割一方有重大过失的,另一方可以要求赔偿。 那么,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可以另外提出精神赔偿吗?富华法律网络的离婚律师为您介绍。 希望能帮到大家。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未放弃离婚损害赔偿,并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注意本规定属于排斥期,不得中止、中断) ) )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 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中被告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
第四十七条“离婚时,一方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隐匿、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再次请求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
协议离婚后,无过错方一般可另行提出精神赔偿。 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中未放弃离婚损害赔偿,且在离婚登记后一年内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不得中止、中断。 还有其他想知道的问题,欢迎咨询富华法律网的免费法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