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
大陆《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上述“损害赔偿”包括财产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承担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是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认为不允许离婚的案件,对当事人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单独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应当书面告知当事人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等规定中有关权利义务。 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应当区分下列不同情形: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原告依照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应当与离婚诉讼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人员作为被告离婚诉讼案件,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依照该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一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中被告未依照婚姻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 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通知当事人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重婚”是指一方有配偶,与他人登记结婚或者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明知他人有配偶却登记结婚,或者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的行为。 重婚有两种人。 第一类是有配偶的人,与他人登记结婚,或与他人以夫妇的名义一起生活。 二是知道他人已有配偶的人,将其登记结婚或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第二类人构成重婚的要件是“知道他人已经有配偶”,事先知道或者事后知道而继续婚姻关系的,即为“知道”。 相反,如果你不知道,或者被骗了,就不会重婚。 认定重婚,重要的是是否构成另一种夫妻关系。 根据司法解释,重婚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法律重婚,指有配偶的人与他人办理结婚登记,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 二是事实上的重婚,即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如何理解有配偶的人和他人以夫妻的名义共同生活? 根据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法律界人士厅《关于处理婚姻关系中违法犯罪行为及财产问题的意见》 (粤高法[2000]18号)第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视为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1、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举行婚礼的; 2、有配偶的人未与他人举行婚礼,但夫妻相亲或对外以夫妻自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共同居住,而非夫妻名义。 必须以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释为准。 但在时间方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婚姻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 (粤高法发[2001]44号)指的是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的共同生活,解释为关系相对稳定,共同生活的时间长达3个月以上。 这个可以作为参考。
“家庭暴力”是指行为人殴打、捆绑、伤害、强制限制人身自由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的行为。 持续的、惯常的家庭暴力,构成"虐待"。
2、离婚经济援助
大陆《婚姻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离婚时,如果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援助。 具体办法是双方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
“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的基本生活水平。 主要内容如下。
(一)一方残疾或者患有重大疾病,完全或者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没有其他生活来源;
)2)一方因客观原因失业,且收入低于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3)其他生活特别困难的。
一方离婚无住处的,生活困难。
“适当帮助”的具体办法,如果双方当事人协商不成,人民法院根据生活困难一方的实际需要和他方经济能力等具体情况判定,援助内容可以是房屋所有权、居住权、使用权等实物形式,也可以是金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