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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外情打胎赔偿协议?婚外情自愿赔偿协议

婚外恋的堕胎合同有效吗?婚外恋意外怀孕,签订中绝协议,女方毁约生子,男方拒绝抚恤。 日前,江苏省镇江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抚养费纠纷案。

2013年冬天,在酒店前台接待的赵先生在工作中认识了有妻子的李先生,成为了恋人关系。 三个月后,赵某发现自己怀孕了,打算带着孩子让小李离婚。 两个人一直在为这件事吵架。 2014年7月,赵某同意取孩子,但要求李某补偿20万元。 李先生害怕赵某稍后纠缠,双方签订协议,约定赵某堕胎后,李某一次性给赵某20万元。 小赵生孩子的,小李不负责抚养。 之后,小周在医院等手术的时候,非常紧张。 自己怀孕快5个月了,这个时候做手术风险很高,经过再三考虑,小周决定离开医院,生孩子。 2015年1月,赵某和李某的女儿果-果出生。 赵先生为了生孩子辞职了,这个时候没有任何收入,女儿身体不好,需要请人看护。 赵先生感到经济压力,找到小李,要求承担水果-水果抚养费。 李先生拿出了当初签订的中绝合同,拒绝支付抚养费。 乔先生作为水果和水果的法定代理人,将李先生告上法庭,要求李先生每月支付2000元的抚养费。 被告李以双方签订了中绝协议为由进行了抗辩。

经审理认为,父母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无论是否结婚生子,都有抚养子女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孩子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孩子对父母有扶养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孩子有权要求父母支付抚养费。 原告母亲赵先生与被告李先生签订了中绝协议,约定孩子出生的李先生不承担抚养义务,但该协议与法律规定的法定义务相冲突,被视为无效。 原告的果-果出生,其合法权利应受到保护。 被告作为原告的父亲,不能以该协议为理由拒绝不支付抚养费。 目前原告与母亲一起生活,被告应该承担适当的抚养费。 经法院调解,双方达成调解协议,被告李某每月支付1000元抚养费至原告18岁。 原告的教育费和医疗费根据票据,被告支付一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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