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如何确定财产分割的范围? 1、根据民法典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区分夫妻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的相关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一方或者双方劳动所得的收入和购买的财产;
)一方或双方继承、赠与的财产;
(三)一方或双方通过知识产权获得的经济利益
)一方或双方从事承包、租赁等生产、经营活动的收益
(五)一方或者双方取得的债权;
(六)一方或者双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另外,还必须注意以下几点。 一是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复员、转业军人获得的复员费、转业费等一次性费用,夫妻婚姻关系存续年限乘以年平均值,所得金额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夫妻分居分开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割财产的,各自单独管理、使用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双方分得的财产有差别时,差额部分由得到较多财产的一方用相当于差额的财产补偿另一方。
2、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难以确定的,主张权利的一方有举证责任。
当事人举不出有力证据,人民法院又不能查证的,按夫妻共同财产处理。 在实践中,夫妻共同财产和家庭共同财产容易混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059条规定,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未从家庭共同财产中析出的,一方要求变卖财产的,对已查明离婚的财产问题可以先行处理; 对暂时难以确实查明的财产的分割问题可以告知当事人另案处理或者中止离婚诉讼,待出售财产案件审结后重新开始离婚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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