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很多人对主题提到的问题,其实不太了解,理解也不充分。 今天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了相关知识,一起来看看下面吧。 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07 )孝民一初字第1号
原告刘某,女,1960年5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进路1-40号。
被告杨某,男,1958年2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孝感市人,住孝感市孝南区进路1-40号。
事件原因:离婚纠纷
原告刘氏以与被告杨的感情破裂为由要求离婚,要求孩子的监护权。
经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于1999年相识,并于同年回乡登记结婚。 结婚后家庭美满,夫妻关系还不错,生了一个儿子,叫杨思,现年六岁。 双方由于婚前认识时间短,感情基础差。 婚后共同生活期间,被告长期在外工作,双方也未能进一步促进感情发展,导致夫妻感情逐渐破裂,原告刘某于2007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离婚要求。 被告杨某也同意离婚。
本案审理过程中,经我院主持和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以下协议:
一、刘某与杨某自愿离婚。
二、双方所生儿子杨某子女由原告抚养。 被告人杨从2007年5月起每月支付孩子生活费500元,直至孩子能独立生活。
三、家庭共同财产归刘先生所有,刘先生给予杨先生6万元财产补偿金。
四、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某承担。
我院确认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
本笔录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员:伟某
二七年四月三十日
书记员: p先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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