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条款或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协议对男女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因履行上述财产分割协议发生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九条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翻案,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依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经查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实没有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民法典第一千六十二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共同所有的财产”:
(一)一方在个人财产投资中获得的收益
(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
(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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