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关于认定台湾地区有关法院离婚判决书和离婚调解书效力的通知》规定:“1998年5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 (以下简称《规定》 ),自1998年5月26日起施行。 《规定》涉及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认定台湾地区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的问题,各地办理婚姻登记时请按照《规定》的要求进行审查。 台湾地区持有法院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的,当事人或者其原配偶是大陆居民,其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应当经人民法院裁定认可。 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未经批准或者裁定未经批准的,视为该离婚判决书或者离婚调解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能为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认可台湾地区有关法院民事判决的规定》第十七条申请认可台湾地区法院民事判决的,应当在该判决生效后一年内提出。
因此,你的申请逾期,只能通过另诉重新起诉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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