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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离婚调解具体方式有哪些,离婚调解怎么调解

中国离婚调解的具体方式

离婚调解程序的启动,应当是结婚方要求离婚,另一方不同意时离婚纠纷的调解。 中国的离婚调解分为由有关部门调解离婚纠纷的诉讼外调解和由人民法院调解离婚纠纷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

为了缓和夫妻矛盾,减少离婚,许多国家都有“和解”的相关规定和调解的法定程序。 法国、比利时、前苏联等一些国家在离婚诉讼程序一章中增加了调解的条款。 德国、法国等国也有鼓励调解的规定。 英国、加拿大、美国在离婚诉讼中规定法庭要考虑一切有关因素,包括调解可能性的原则精神,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任命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日本对家庭事件采取前后调解主义。 当事人协商离婚不成的,在起诉要求判决离婚前,先向家庭法院提出调解申请,进行调解,调解离婚成立,发出调解书,称为“调解离婚”。 调解是中国处理婚姻纠纷有效的重要途径。

1、根据关于答辩期内调解的规定《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受理的第一审、二审、再审民事案件,可以在答辩期满后、审判前进行调解,经当事人各方当事人同意后,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前进行调解。

律师在实践中,特别是审理离婚案件中,应注意一些法院通常在答辩期满前向双方当事人发送开庭通知,并在开庭前组织调解。 此时,如果律师准备不充分,建议书面向法院申请答辩期,不要调解。 这样就可以避免仓促上阵或犯错误。 准备充分或者调解有利于案件进行的,可以出庭调解。

2、根据主持或者参与调解主体的规定《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结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与当事人有特定关系或者与案件有一定关系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具有专业知识、特定社会经验,当事人

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委托前款规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案件进行调解,调解协议达成后,人民法院应当予以确认。

据《关于调解工作的规定》介绍,部分地区法院在离婚案件中设立诉前调解程序,在立案前或者法院组织开庭前,委托有相关经历的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对促进和解协议发挥了积极作用。 但律师应当注意,上述人民调解员提起前调解程序并不是必须的,而是可以选择的。 因此,是否选择以上调解程序,要根据自己的案件来掌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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