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离婚案件。 涉及家庭暴力的离婚案件的调解,往往难以达成调解协议。 这是因为调解需要双方在平等的基础上主张自己的权利,家庭暴力相关受害者由于害怕施暴方而无法主张或主张自己的主张,缺乏与受害者平等协商解决问题的能力。 双方之间这种权利结构的失衡,消除了调解应具备的最重要的平等和自发性。 调解的前提是双方对冲突的发生负有责任,被害人即使婚姻中有“错误”也不应该被打,因此对自己的损害不承担任何责任。 根据社会心理学,引起暴力行为的,是加害者内心的强烈控制欲。 所谓受害者的错误只是加害者为自己的行为寻找的借口。 为了换取不再被打的“待遇”,要求受害者改正所谓的“缺点”,就等于说受害者是因为有错才被打的。调解要求双方放弃部分权益,对受害者来说完全没有可以放弃的权益。 那是因为侵犯了基本的人身权利。 人的权利任何公民都不能放弃。 对加害者来说,调解要求停止殴打家人,但殴打家人不是加害者的权利,停止殴打不是放弃的权益。 如果把停止殴打家人作为加害者的让步,就等于说加害者有打他人的权利。
家庭暴力由于缺乏可调解的关键因素,在司法实践中调解效果不佳。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