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关于人民法院诉讼档案保管期限的规定》(1984年公布实施)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法院诉讼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长期60年、短期30年。 因此,诉讼离婚文件法院尚未撤销的,可以与法院文件保管部门联系,作为当事人要求裁判文件复印件。 2、根据有关规定,法院对婚姻案件进行审判,对离婚作出判决或调解的,一般在审判年度结束时,再向原婚姻登记机关一并送达裁判文书备查。 因此,原婚姻登记机关也应该有法院的裁判文书。 3、当事人遗失离婚判决书或调解书,再婚的,现婚姻合法有效,不构成重婚。
本文来自网络,不代表大媒体立场,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