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审判实践的深入,调解机制不断完善,“上门调解”已成为一种广泛运用的调解方式。 尤其是基层法院在审理离婚案件时,对于被告同意离婚,但不愿在外回来应诉,法官主要采用电话沟通和快递方式,通过快递方式从起诉书等法律文件到快递等方式送达双方同意的民事调解书,进行送达“快递调解”方便、快捷,方便当事人诉讼,降低诉讼成本,对提高审判效率起着重要作用。 但是,应该注意以下五个问题。 一是要遵循当事人自愿合法原则,在事实清楚、是非分明的基础上进行,避免出现“推搡、拖拉”的情况,在实体和程序上严格依法办事。
第二,应该充分保障被告的诉讼权利,需要向被告书面解释有关法律规定,并针对案件的一些基本事实提出相应的问题,以澄清事实。 如果被告是囚犯,必须先与狱方沟通协调。
第三,要严格审查调解协议内容的正当性,协议中是否存在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和第三方利益的行为,避免恶意离婚等的发生。
四、要严格审查当事人对有关财产权益有无所有权。 对案件涉及的财产特别是不动产,应当告知双方举证,有特殊情况自己不能提供证据的,应当告知可以申请法院调查举证。
五、调解协议内容具体明确、可操作,要综合考虑给付、执行等因素,确保方案清晰,最大限度避免出现执行困难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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