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 起诉前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应当调解。进行调解时,审判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说服教育双方,宣传法律、政策、社会主义伦理道德,批评无过错方,姑息无过错方。 调解开始后,首先要做好和谐的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允许离婚; 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无和解可能的,应当做好调解离婚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备程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接受调解。 调解离婚当事人,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己接受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另一方面,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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