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现象是我国婚姻中比较常见的问题,分居可以是单方面的意愿产生,也可以是双方同意形成。 分居是夫妻生活状态和生活方式的变化,而不是夫妻婚姻关系的性质变化。 分居2年以上,也只是作为认定夫妻感情确实破裂的理由被法院承认,在我国没有确立严格意义上的夫妻分居制度。 分居期间的财产是否为夫妻个人财产,分居期间所负债务是否为个人债务,在我国法律没有明确承认。 如何认定分居期间一方所负债务
应该针对分居的实际情况加以区别对待。 夫妻关系良好或夫妻关系并未完全破裂,夫妻因工作、医疗、子女就学、培训等客观原因分居,分居期间分别管理、使用的婚后所得财产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分居期间一方或双方因生活、学习、医疗、培训等夫妻因感情恶化、感情完全破裂分居的,分居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个人财产,所负债务为夫妻个人债务。 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分居,主观上失去了夫妻共同生活的愿望,客观上已经结束了共同生活的状态,失去了建立夫妻共同财产的基础和条件,夫妻双方的经济关系已经中断,夫妻一方的财产收入已经不以双方相互依存为前提,所得财产事实上处于分离状态,两者独立因为双方还是夫妻关系,这是一种身份关系,双方也失去了相互之间的家务关系,所以,在这种情况下夫妻一方的债务就是夫妻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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