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诉讼离婚时,他们必须经过离婚调解。 在这个离婚调解程序中,如果双方调解成功就没有必要进入诉讼程序的话,参加离婚调解的人里会有什么样的人呢? 以下,为了更好地理解法律知识,通过富华法律网络编辑整理了以下内容。 希望能帮上忙。
参与离婚调解的人有哪些
离婚案件适用调解,在程序上、实体上要求婚姻当事人的自愿性,婚姻当事人双方在离婚案件中必然参与调解,此外,婚姻当事人的父母也可以参与调解,往往对调解产生决定性的影响。
1、婚姻当事人是参与调解的主要主体。 从法律上讲,婚姻是两个人的事,离婚与否也是婚姻当事人两个人的事,必须调解离婚案件,婚姻当事人经过调解程序后,自己参与调解的全过程,明确表达自己的意愿是合情合理的。
2、当事人父母是参与调解的第二主体。 《民事诉讼法》年规定,在离婚案件代理中,离婚或不离婚的意见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向法院表达,不能由诉讼代理人代为表达。 即使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有特别授权也不行。
这是“具有人身属性的意思表示不能代理”的强制性规定,但该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为完全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对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案件,这一规定是不合时宜的。 因为当事人自身不能进行意思表达。 无视客观存在的法律事实,强行由无民事行为能力的人表达离婚或者其他问题的调解意见,不利于案件的审查。
同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离婚案件当事人在书面表达自己的意愿后,因客观原因不能参加调解现场的,要求父母代为调解,民事诉讼法规定不许可的,给当事人增加诉讼成本。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感情已经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感情不和分居两年;
(五)其他夫妻感情破裂的。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一年以上,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以上是相关的回答。 参与离婚调解的人可以是当事人双方,而且这也是最常见的。 不仅双方当事人,他们的父母也可以参加离婚调解。 这个离婚父母们也有相应的关系,所以如果你有其他法律问题的话请咨询富华法律网络相关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