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在离婚诉讼中调解必须经过程序。 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许多法官逐渐觉得我国现行民法典、民事诉讼法对离婚调解制度的规定还不够充分和具体,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富华法律网络编辑就我国的离婚调解制度进行说明。 我国离婚调解制度
通过审判实践,目前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和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多由承办法官进行,但往往法官不是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家,只懂得法律知识,在一定程度上无法期待调解的效果。 其次,我国法律对主持离婚调解的法官条件没有特殊要求,在办理婚姻案件时,承办人员的年龄、婚姻经历、社会经历对最终调解结果有着重要的影响。 第三,我国现行民事诉讼程序没有专门的离婚调解制度,现有法律要求离婚调解,但没有具体规定。 特别是离婚调解没有规定期限,有时只有“不能长时间调解”的原则规定不利于调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问题,现提出三条对策性建议。
第一,有必要在离婚诉讼中规定和解期限。 我们认为有必要在民事诉讼法或相关司法解释中规定离婚和解程序。 也就是说,离婚诉讼受理后,要在自愿合法的基础上,给当事人合理冷静的思考时间,避免感情上的轻率离婚。
第二,逐步建立参与离婚诉讼审理的法官遴选机制。 在我国离婚调解的制度设计中,应该能够保证参与离婚诉讼的法官至少有一定的家庭生活经验、婚姻责任感、必要的婚姻经验、丰富的社会经验等,至少不是初出茅庐的年轻法官。
第三,在离婚诉讼中让专家与相关机构一起参与调解。 法院可以邀请包括心理学、医学、社会学专家在内的人员共同参与离婚调解,使离婚调解效果最大化。法院还邀请妇联、儿童保护组织相关人员参与离婚诉讼调解,凭借他们丰富的工作经验,可以在离婚调解过程中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