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时,一般法官先进行调解,如果通过调解不能和好的话就进行离婚判决。 离婚调解如果在诉讼之前进行,往往被称为离婚诉讼前调解。 那么,这个离婚诉讼前的调解程序是什么呢? 接下来富华法律网络小编为您解答。
一、离婚诉前调解程序是什么
诉讼调解,又称预调解、行政调解,对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先通过有关部门调解。 本处有关部门是指法院以外的有关部门,包括当事人所在单位、妇联、基层调解组织、行政主管部门。 诉讼外调解不是当事人要求离婚的必备程序,既不是法律上的强制性,也不是离婚的必备程序。 结婚当事人可以经由诉讼以外的调解程序,自由决定经由哪个机构进行调解。 诉外调解不影响婚姻当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因此,诉讼外调解应当遵循自愿、合法的原则,不得对婚姻当事人进行强制调解。
有关部门对婚姻双方当事人及其矛盾有一定了解,可以对症下药,在实践中及时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婚姻家庭纠纷,防止矛盾进一步激化,发挥积极作用。 另外,诉外调解中“有关机关”不是审判机关,双方当事人的对立性不强,不会进一步伤害夫妻感情,可以改善夫妻关系,消除对立感情,容易被当事人接受,防止当事人草率离婚,促进离婚协议
二、什么是离婚调解
离婚调解是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的必备程序,发生在诉讼过程中,故又称诉讼内调解。
《民法典》第一百零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据此,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要程序。 起诉前婚姻登记机关、街道组织调解的,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也应当调解。
调解时,审判员应当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对双方开展说服教育活动,宣传法律、政策、社会主义伦理道德,对无过错方进行批评,对无过错方进行指导。 调解开始后,首先要做好和谐的工作。 感情尚未破裂,双方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不允许离婚; 双方感情确实破裂、无和解可能的,应当做好调解离婚工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应当及时判决准予离婚。
调解是审理离婚案件的必备程序,并不意味着当事人必须接受调解。 调解离婚当事人,也必须坚持自愿和合法的原则。 一方面,双方当事人必须自己接受调解,不能强迫当事人调解,另一方面,协议内容必须是经过说服教育,当事人民主协商的结果。
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调解,有利于对当事人进行法制宣传教育和思想指导工作,妥善审慎处理离婚案件。 此外,对于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普遍希望执行,这不仅有效地预防了纠纷的进一步恶化,也减少了法院的执行工作。
人民法院在调解时应当坚持自愿合法原则。 必须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进行,分清双方的责任。 必要时,可与当地基层组织、有关单位密切合作,共同做好说服教育工作,促进当事人相互理解和让步,促进和解与离婚协议。
离婚前调解不能由法院主持进行。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由当事人所属机关、妇联、基层调解组织、行政主管部门主办进行离婚前调解。 如果通过调解不能和好的话,可以提出离婚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