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地工人由于职业的特殊性,在工作中容易发生事故,建筑工地工伤的赔偿标准是什么? 在建筑工地申请工伤赔偿的流程是什么? 然后是怎么申请工伤认定的? 以下,和富华法律小编一起调查一下吧。
一、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
(一)医疗费用。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本公司因公出差支付70%的伙食补助标准。
(三)交通费、住宿费。 我公司的员工因为公务出差制定了饮食补助标准。
(四)康复治疗费。 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五)辅助器具费。 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根据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佩戴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六)停业留用工资。 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停业时间一般在12个月以下。伤情严重或者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业带薪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七)护理费。 停业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统一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一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一支付地上年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
(八)残疾补助金。
二、建筑工地申请工伤赔偿的流程
(一)用人单位到参保地区(县)社会保险分科中心或者个人到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者各区(县)社会保险分科中心)向经办机构申请工伤赔偿。
(二)符合办理规定,经办机构印制《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两份,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后,会同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三)材料不完整且显示可补充材料的,经办机构印制《受理情况回执》一式两份,由办案人员签字确认后,逐份执行。 不符合办理规定的,经办机构印制《办理情况回执》一式两份,办事人员签字确认后,会同经办机构各执一份。 办理机关复印并返还所有资料。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工作人员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的,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认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出现特殊情况,经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可以适当延长申请期限。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可以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为职业病、被认定之日起一年内,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三、建筑工地申请工伤认定的办法
没有单独建筑工地工人工伤保险规定的,建筑工人适用《工伤保险条例》,具体如下:
第十四条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遭受事故损失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遭受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单位内,因执行职务遭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失踪的。
(六)上下班途中,遭受不属于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损失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规定,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死于突发性疾病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损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斗、因公负伤致残,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有关规定享受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第十六条规定,工作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也不得视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以上就是富华法律小编详细介绍的建筑工地工伤赔偿标准相关知识。 赔偿标准也应根据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住宿费、康复费、辅助器具费、停业补贴、护理费及伤残补助金计算。 如果存在其他法律问题,请联系富华法律。 专业律师解决疑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