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北京市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标准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五至第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追回《工伤证》并移交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主动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时5~30个月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其中:五级30个月、六级25个月、七级20个月、八级15个月、九级10个月、十级5个月。

属于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情形的,工伤职工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五年,应当支付全额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残疾就业补助金。 未满5年的,每减少1年扣除全额20%,但最高扣除额不得超过全额的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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