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除名,除名争议处理

对企业和职工来说,除名是一件大事,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 但在现实生活中,除名争议纠纷案件——

? 记者从陕西省西安市总工会信访办公室获悉,2005年,该办公室共收到劳动争议信访案件264件,其中除名争议案件占63%。 记者调查发现,用人单位对违纪职工的处理,很少利用解除劳动合同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的程序来完成,采用解聘强制解除劳动关系的方式,会影响职工的走访行为,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秩序,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在职期间被除名了

? 1994年,西安一家商贸公司的女职工韩某,被通知单位回家待业不发生活费,单位效益好了,就回单位上班。 此后,韩先生多次要求她去单位上班,但以单位没有生产单位为由,叫她继续工作。 到2004年韩先生要求上班时,领导回答说:“你被除名了。” 韩氏要求除名决定,回答说“除名决定是秘密的,不能给你”。 韩某不服,到市总工会上访。

? 工会信访事务局与公司协商未果,要求公司将除名决定传真至市总工会。 韩在信访室第一次见到了单位的除名决定。 拿了复印件,在信访室签了“调停未果”。 韩某以此为依据,申请仲裁后前往法院,依法撤销除名决定,公司为此补办“三金”手续,补发生活费12000余元。 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通过维持原判驳回上诉,直到2005年底这场除名争议才结束。 工作休假遭遇不公平

? 西安某电机厂的女工陶某,进厂后一直担任冲压工。 1997年在一次工作中,左手的大拇指被冲床折断了。 住院治疗后,经单位工人部门批准在家休养。 在此期间,公司不仅不申报工伤认定和伤残鉴定,还以旷工为由,允许陶先生由工厂工人科盖章除名处理,未通知本人。 此后,陶先生多次要求领导上班,但都以没有合适的岗位、安排不上为由推辞。 2005年3月,陶先生走访市总工会,经工会与厂方联系,得知陶先生被除名。 市总参访室提交申请书,要求厂方将除名决定发给本人,并填写寄送时间。 陶某可以申请仲裁去法院。 一审判决中,陶先生知道除名的事实,在60天内不主张权利,被判定为超时效而败诉。 陶某随后向中院提出上诉,中院以维持原判的方式驳回。 面对两级法院的判决,陶先生怎么也想不通。 厂方工人科批准我休工伤假,放假一个月,厂方工人科又盖章开除了我。 这是怎么回事? 科室本来就无权开除劳动者,作出的开除决定应当无效。 法院只抓住我在审判中说“听了同事的话把我除名了”,判定我应该知道。 所以,判决是超时效的。 这样的判决怎么能接受呢? 生病住院接受处分

? 西安某印刷厂工人李先生,1978年参加工作,1992年11月因高血压住院22天后,厂方以住院未经领导批准为由作出除名处理决定。 此后,李先生多次去工厂要求报销药费和住院费,但均被拒绝。 厂方不通知口头除名,第二决定不将除名发给本人。 直到2005年7月18日,李先生持西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的信访处理单到厂,厂方看完信访处理单后,将1993年3月12日作出的开除决定复印件交给他。 李先生由此申请仲裁后,向雁塔区法院起诉,判决李先生胜诉。 厂方不服一审判决,向市中院提出上诉,开庭审理,但厂方依然败诉。

? 目前,面对企业如此多的违法除名行为,员工是如何应对的呢? 经查,一是企业除名不告知本人,员工知道自己被除名后,害怕被领导骂,不敢坦然面对,采取默默承受的态度,找关系找领导商量,耽误了时效。 二是长期在单位无工资收入、生活困难的职工,明知自己被开除,本打算依法讨回公道,但自己文化低下,不懂法,没钱打官司。 三是即使打赢官司,也会得罪领导,很难回到工厂重新工作。

? 链接:除名要经过什么手续

? 开除只是指缺勤超过一定期限,根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开除是企业无正当理由终止与缺勤员工劳动关系的行政处理方式。

? 除名处理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是根据员工缺勤的事实,取得确凿证据进行严格审查。 二是结论材料应当展示给本人,允许违纪职工申辩,保证违纪职工有答辩权,且不得隐瞒。 三是对违纪职工批评教育无效,且连续旷工超过15天、一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天仍无悔改表现的,由企业厂长(经理)对违纪职工除名处理提出意见,征求公司工会意见四是作出除名决定后,制作除名处理通知书。 五是及时依法送达。

? 基于以上事实,无论如何,员工被企业除名,是关系到个人生活的重要事情。 因此,用人单位应当本着对职工负责的精神,严格履行有关手续,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为企业创造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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