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时工工伤怎么处理最好,临时工在工厂工伤怎么办

很多用人单位都有临时工,但在工作过程中临时工出现问题,公司如何应对才是正确的呢? 兼职工作中受伤会造成工伤吗? 以下是富华法律小编对临时工工伤怎么处理的相关知识。 希望有助于解决相应的问题。 当然,富华法律

一、临时工工伤怎么处理

1、临时工也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建立劳动关系,发生工伤按《工伤保险附例》处理;

2、工伤纠纷是劳动争议,发生纠纷后,应先协商。 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仲裁结果不服的,可以向法院起诉。

3、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工伤保险条例》第五十四条职工与用人单位有关工伤待遇的争议,依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或者协助工会或者第三人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不能协商或者在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的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在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对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裁决不服

二、工伤的赔偿项目

(一)医疗费

1、要求: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三款。

3、备注:用人单位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并非必须在签订服务合同的医疗机构治疗。

(二)住院伙食补助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住院期间。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三)交通费、食宿费

1、标准:由各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

2、要求:医疗机构出具诊断证明,经办机构同意,工伤职工在统筹地区以外就医。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四款。

(四)康复治疗费

1、标准:工伤治疗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

2、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第六款。

3、备注:按地方规定,康复治疗需机构组织专家评定。

(五)辅助器具费

1、标准:各省、直辖市工伤辅助器具限额标准。

2、要求:根据日常生活或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佩戴假肢、矫形器、义眼、假牙和轮椅等辅助器具。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一条。

(六)停工留薪

1、标准: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2、要求:停业带薪年休假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情况特殊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停业带薪期满仍需要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

4、备注:停业带薪年休假根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和各地停业带薪年休假分类目录确定,确定的部门和程序按地方规定。

(七)护理费

1、标准:

(一)停业带薪期间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伤残评定后,需要护理的,完全生活不能自理,统一地上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50% :大部分生活不能自理,统一地上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40% :部分生活不能自理,按照统一地上年劳动者月平均工资的30%。

2、要求:生活保护费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职工按月享受。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三款、第三十四条。

(八)一级至四级伤残待遇

1、标准: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一级伤残27个月的本人工资,二级伤残25个月的本人工资,三级伤残23个月的本人工资,四级伤残21个月的本人工资,每月享受伤残津贴。 一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90%、二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5%、三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四级伤残按本人工资的80%计算的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补足差额。

2、要求: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 工伤达到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停止发放伤残津贴,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补差价。 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五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九)五级、六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五级伤残18个月本人工资,六级伤残16个月本人工资。 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的工作。 工作安排困难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

2、要求: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职工本人提出,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以用人单位分别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上一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基数,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六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缴费工资。 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七级至十级伤残待遇

1、标准:享受一次性残疾补助金。 七级伤残13个月本人工资,八级伤残11个月本人工资,九级伤残9个月本人工资,十级伤残7个月本人工资;

2、要求: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分别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3、法律依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七条。

4、备注: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前12个月的平均月工资。 本人工资超过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计算。 本人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计算。

(十一)工亡待遇标准

1、丧葬补助金标准: 6个月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2、供养亲属抚恤金

)1)按劳动者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发给无劳动能力的亲属。

)2)配偶每月增长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增长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长10%。

(三)经核定的各供养亲属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工资。

3、供养亲属范围:

)1)员工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孙子女、兄弟姐妹:

)2)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三)包括父母、生父、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4)兄弟姐妹包括父母的兄弟姐妹、异母兄弟或者异母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4、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一)标准)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倍。

(二)要求: 第一、残疾职工休年假期间因工伤死亡的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待遇; 第二、一至四级残疾职工休年假期满后死亡的直系亲属,享受本条第一款第(二)

三、工伤的责任认定

1、雇主无责任阶段

这是基于18世纪英国著名经济学家亚当史密斯在“风险分担”理论中提出的观点。 上述理论被称为“危险自负说”。

2、雇主过错责任阶段19世纪后半期,劳动者抗争取得一定胜利,工伤责任雇主承担“过错赔偿”原则。

3、雇主无过失责任阶段19世纪晚期,劳动斗争与社会进步,英、德等国家确认了“职业危险原则”。 至此,工伤责任进入雇主“无过错责任”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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