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一方死亡的,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赔偿责任。 法院根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和保险情况等证据,判决被告应承担的赔偿额。 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死亡赔偿金判决书的内容,以下结合富华法律小编进行调查。
一、交通事故死亡赔偿判决书
李XX、张XX、李XX等与王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李XX,男,汉族,1953年9月9日
出生。
原告张XX,女,汉族,1953年7月21日
日生。
原告李XX,男,汉族,2007年12月26日出生。
法定代理人潘XX,女,汉族,1985年12月23日出生。
原告潘XX。
以上四原告委托代理人李保x。
被告王XX,女,汉族,1976年12月5日出生。
委托代理人张百x。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
负责人刘XX。
委托代理人石XX。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诉被告王XX、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太平洋财险唐山支公司)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案。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于2010年3月24日诉我院,我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保x、被告王XX委托代理人张百x,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委托代理人石XX参加法庭诉讼。 本案已经审理完毕。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于2010年2月19日在濮阳县渠村乡二中门以南20米处,原告亲属李驾驶摩托车与车主王XX的冀BG6385号重型半挂车相撞,李当场被根据警方的认定,李与司机承担同样的责任。 为了保护原告的合法利益,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方赔偿396753.51元。
被告人王XX辩称,事故发生时间、地点属实,我是业主,应当为原告的损失提供相应证据。 对原告合理、合法的部分提供证据支持,对合理、不合法的部分不得支持。
被告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辩称,原告主张的金额过高,死亡赔偿金应按农村标准89080元计算,丧葬费按12408元计算。 原告李XX不符合抚养条件,不应该支持原告起诉的李XX的抚养者的生活费。 原告张XX、李XX的抚养费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并扣除其他应当由抚养人承担的部分。 李死亡及财产损失的结果是两摩托车的碰撞还是与半挂车的碰撞,原告负有举证责任。 由于两者共同作用,被告太平洋经济保险唐山分公司应当配合牛驾驶的摩托车和投保的保险公司,按照损害赔偿限额和损害赔偿限额占总赔偿限额的比例分配原告方因本次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范围内的合理损失。 原告应当提供李的尸检报告、死亡证明、注销户口证明、火化证明。
根据原告的诉求、被告的答辩,总结以下焦点。 原告索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原告李XX、张XX、李XX、潘XX围绕本案争议焦点提供以下证据支持诉讼请求。
1、提交事故认定书一份,证明王XX承担50%的责任。
2、肇事车行驶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肇事车车主为王XX。
3、制作天成公司证明,以及08、09两年工资表两份,证明死者生前工作情况。
4、出示西辛庄村委会证明一份,证明村民是农业户口,但收入不依赖农业。
5、提交价格鉴定结论一份,证明车损1435元。
6、制作户口本复印件两份。 一人以户主为李,一人为李),证明被扶养人的亲属关系。
7、制作两份保险单,证明持有人所在保险情况。
8、为证明李XX身体残疾,出示李XX身体残疾证一份。
9、李的尸体处理通知书一封。
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证据意见:对认定书无异议,但根据该事故认定书,李死亡结果造成的直接原因无法直接确定。 如果是两次碰撞共同造成的,本公司将与给牛驾驶的摩托车投保的保险公司分摊损失。 行驶证明没有异议。 对天成公司证明和工资表、西辛庄村委会证明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这一证据不足以证明原告诉求的死亡赔偿金、抚养人生活费应按城镇标准计算,以原告提供的户口本所示的农村户口为准。 对报价损失报告有异议,该结论未记载车主,不能证明该车损为李驾驶摩托车损失,且车损未扣除残值,不合理。 对残疾证的真实性没有异议,但不足以证明李XX完全失去了劳动力。 对其他证据没有异议。
对殡葬费用无异议,对死亡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农村标准计算。 对子女抚养者生活费的计算年限及扣除率无异议,但对父母抚养者生活费有异议的,只计算张XX一个抚养者的生活费,应按农村标准计算,对计算年限及计算方式无异议。 抚恤金太贵了。 车损请求法院依法核定。
被告王XX质证意见:同意太平洋财险唐山分公司质证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