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争议
道路交通事故是一种侵犯产权的行为,造成了包括车辆损坏在内的诸多财产损失,修复后的车辆减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由于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争议颇多。 反对者的理由是,对于受损车辆,已经修复,其损失已基本弥补,但车辆减值损失并不明确,没有在现实中出现。
在道路交通事故民事赔偿案件中主张车辆减值损失,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有人认为,车辆减损损失应纳入赔偿范围。
1、车辆因交通事故受损,虽已修复,但车辆使用寿命、安全性能、舒适性、驾驶性能肯定会下降,且在汽车交易市场发生交通事故的车辆,其估价明显低于原无事故车辆,损失是客观存在的,这一价值差额属于民法损失范畴
2、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车辆减值损失的赔偿,但并不完全否认车辆减值损失。 从民法理论上讲,被害人要求赔偿的请求是合理合法的。 《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因过错侵害国家、集体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规定的侵权损害的对象不仅包括权利,还包括权利以外的受法律保护的合法利益。 车辆减值损失只要符合民法损失的构成条件,可以认定为民法损失,就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因此,车辆减值损失是属于民法范畴的损失,当事人可以就此主张权利,并就侵权造成的全部损失予以救济。
对车辆减值损失金额的认定,应当按照法定的价格评估部门评估结果进行审判,法官不得擅自裁量。
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害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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