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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肇事赔偿损失的刑事案件有哪些,交通肇事案件赔偿范围

2003年10月22日12时许,被告人李某为陈某从泰兴市黄桥镇运送小麦粉,驾驶超载3吨多小麦粉的江苏省F-D0219号变形拖拉机沿204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至海安县服饰有限公司门前路段时,行驶方向相同邵某经医院抢救当日死亡,但花费医疗费3294.83元、丧葬费3000元。 事发后,李先生用手机拨打了“110”,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事故经过。 公安机关对李先生驾驶的车辆进行了检查,认定肇事车辆不合格,认定李先生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 随后,李先生按照公安机关赔偿建议书确定的赔偿部分支付赔偿金58000元。

交通肇事获刑罚

2004年2月12日,海安县人民检察院以李某涉嫌交通事故为由,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同年3月1日,海安县人民法院查明上述事实后,作出判决认定李某构成交通肇事罪,但随后主动报警,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首,可从轻处罚。 李某驾驶不合格车辆,严重超载行驶,可以酌情从重处罚; 李某法庭认罪态度较好,且提前支付事故赔偿金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法院判决李先生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

为获赔偿上公堂

料理邵某后,因李某与邵某的继承人在赔偿项目和赔偿金额等问题上意见不一致,邵某的继承人徐某等人以李某和陈某为被告向海安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庭审中,原告许某等人发现,2003年10月22日,被告李先生未经年检,认定不合格的车牌为江苏省F-D0219号变形拖拉机为被告陈某运送小麦粉,行驶至204国道海安某服饰公司门前,超越条件为记者在观察道路通行情况时,发现从东向西行走靠近道路左侧线的邵某被撞,邵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李先生的超载量达到核定载重量的350%,而且存在许多违章行为,必须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被告人陈某在明知李某车辆核定载重量仅为1吨的情况下,指使李某超载,与事故的发生存在不可避免的因果关系,应当与李某共同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李先生与陈某共同要求赔偿医疗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费用共计95379.80元,原告无法证实陈某指使、强令装运的面粉超过了有关部门核定的装载质量。

被告李某辩称,此次事故由海安县和南通市两级公安机关负责认定,我应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希望原告方对有证据证明的各项费用按公安部门出具的赔偿建议比例进行赔偿。 我已经被判刑,原告再次向人民法院主张由我进行精神损害赔偿,该请求不得得到法院支持,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方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 被告陈某辩称,我在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该承担事故的赔偿责任。

 查明事实断是非

海安县法院经审理认为,交通事故当事人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有违章行为,以及该违章行为与交通事故存在因果关系。 本案中,邵某横穿马路,未充分观察道路动态,未注意避让机动车。 其行为是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的行为,是事故的原因,应当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被告人李某驾驶超载车辆,在超车过程中出现情况时,没有立即采取刹车措施。 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必须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本案中,原告主张的死亡赔偿金是以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基准计算的,具有财产损害赔偿的性质而非精神抚慰金,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被告李某与陈某之间是运输合同关系,原告因无证据证明被告陈某指使、强迫其从事运输超过有关核定的装载质量造成事故,原告要求被告陈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缺乏法律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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