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达到退休年龄,未丧失劳动能力,但被害前没有工作,不具备计算同行业职工平均工资标准的依据。但他无法按照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自己的误工费,只能按照法院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原因如下:3360
1.被害人被害前没有具体工作,也就是没有收入。当然不代表他以后就没有工作了,但是有两种可能,也许有,也许没有。
2.受害人现主张按照起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没有依据。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关于这个工资标准的规定是: 第二十七条规定,丧葬费按照被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的总额计算。可见,这个工资标准是计算丧葬费的依据。
第二,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应当根据受害人的误工费和收入确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如果受害人受伤致残,误工费可以计算到固定伤残日期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被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如果受害人不能证明自己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可以参考上一年度上诉法院所在地同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从业人员的平均工资。可见,无固定收入人员的误工费计算标准是以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同行业或类似行业职工平均工资为标准。
那么,一个没有工作但没有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受伤后,按照行业的细节计算误工费的标准就成了问题。如果按照上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算标准,必然会导致很多同行业的人工资标准低于职工月平均工资,就会钻空子,干脆不提供工作证明,全部按照高标准计算。这种企图会给受害人带来法外利益,与人身损害赔偿的目的相违背。
现在规定了最低工资标准,就给这些失业的受害者提供了计算误工费损失的依据。从公平合理的原则出发,这些人按照这个标准计算误工费是完全合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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